“立法不能給煙草廣告留後門”
- 發佈時間:2014-08-31 08:38:02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不得設置戶外煙草廣告。對於煙草廣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多表示,草案嚴格程度有待提高,應該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姒健敏表示,憲法提出要“保護人民健康”這樣一種原則,而香煙有害健康已是共識。《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明確每一個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我國2005年批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8年生效,所以應按照公約規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草案對此要非常清楚地表達,沒必要遮遮掩掩地再允許做煙草廣告。”姒健敏稱。
任茂東委員提出:“按照草案規定的條文還是允許為煙草做廣告的,那麼我想問一下,到底允許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式、通過什麼媒體做廣告?”他認為,草案要體現“禁止為煙草做廣告”的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而不是去教煙草企業怎麼做廣告。可以直接寫明煙草一律不得做廣告,不用兜圈子,不用花那麼多篇幅去列明禁止發佈煙草廣告的媒體和場所。
此外,任茂東委員還提出,現在不僅僅要禁止煙草本身的廣告,還要明確規定不得宣傳煙草企業的名稱和商標。不僅要禁止其做廣告的行為,而且要禁止其促銷、贊助等行為,從根本上杜絕煙草企業向公眾宣傳其商標和名稱的行為,不要給煙草企業做廣告留“後門”。另外,草案第20條規定了禁止“變相”發佈煙草廣告,“這個變相到底包括哪些行為,能寫明的一定要寫明,不要出個謎語讓司法機關去猜。”任茂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