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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放閘商品期貨ETF

  • 發佈時間:2014-08-31 10:0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9日表示,證監會就《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必須為法人的要求,將股東範圍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業內人士認為,這樣既有利於國有、集體、民營等各類資本投資期貨行業,也為期貨公司發行上市掃清了政策障礙。

  據鄧舸介紹,《辦法》起草過程中堅持了四項原則:一是落實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九條以及證監會關於“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有關要求,調整期貨公司準入條件,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材料;二是明確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現有業務規則,加強業務引導與規範,同時為未來業務創新預留空間;三是推動期貨行業雙向開放,為“引進來”和 “走出去”戰略提供制度供給,提升期貨行業競爭力;四是以“兩維護、一促進”為目標,加強期貨公司事中事後監管。

  《辦法》具體包括九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落實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取消和下放相關內容;二是降低準入門檻,擴大期貨公司股東範圍,優化股東條件;三是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併為創新業務和牌照管理預留空間;四是適應期貨公司業務多元化需要,調整完善業務規則;五是擴大對外開放,明確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規則,併為境外客戶參與境內期貨交易預留空間;六是完善監管制度,著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七是鼓勵期貨公司組織形式創新,滿足多元化發展需要;八是強化期貨公司資訊披露義務,健全資訊報送及公示制度;九是強化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資産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委託,運用客戶資産進行投資。投資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在《辦法》中,並未具體提及期貨公司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資格申請門檻。

  “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實施。” 鄧舸表示。

  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發佈

  商品期貨ETF推在出即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這對於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具有積極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9日表示,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公開徵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指引》的發佈實施,將為商品期貨ETF的順利推出奠定基礎,支援基金管理公司創新發展。

  “商品期貨ETF近年來在境外發展較快,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品種。在我國現有商品期貨投資渠道的基礎上,開發商品期貨基金具有積極意義。”鄧舸表示,一是可以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這對於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具有積極意義;二是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的專業管理可以在證券市場參與商品期貨投資,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三是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産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四是有利於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和實體經濟的能力。

  據鄧舸介紹,《指引》共十條,對商品期貨ETF的定義、投資範圍、風險控制、相關主體責任、監管要求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指引》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准予註冊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是持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90%、不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110%;二是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産配置效率;三是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産,應當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具體投資範圍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四是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交割業務。

  “對商品期貨ETF投資範圍的規定,旨在保持商品期貨ETF 風格清晰、穩定。”證監會發佈的《關於〈指引〉的起草説明》指出。

  為與實物商品區別,《指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商品期貨ETF 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交割業務。此外,由於商品期貨合約採用保證金交易,可以進行賣空或放大杠桿操作,為控制有關風險,保持商品期貨ETF 風格穩定,《指引》第三條第一款在控制杠桿的同時,第二款還規定,商品期貨ETF 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只能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産配置效率,防止投機行為。

  中國證監會29日發佈《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簡稱《指引》)公開徵求意見稿,國內商品期貨ETF將政策性放閘。

  所謂商品期貨ETF,是指以持有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商品期貨交易所挂盤交易的商品期貨合約為主要策略,以跟蹤商品期貨價格或價格指數為目標,使用商品期貨合約組合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申購贖回,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根據國內券商申銀萬國研究所的數據,截至2012年底,全球商品ETF規模在2000億美元以上,其中商品期貨ETF數量佔比71.60%、規模佔比18.76%;美國市場前十大商品ETF中,有6隻是商品期貨ETF。與此相對,在中國,上證所迄今已上市近40隻ETF,但商品ETF尚屬空白。

  《指引》規定商品期貨ETF所持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90%、不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110%。同時,將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基金財産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可在保證基金的絕大部分風險暴露來源於商品期貨市場的前提下,進行現金資産管理。

  針對風險防控方面,由於商品期貨合約採用保證金交易,可以進行賣空或放大杠桿操作,為控制有關風險,保持商品期貨ETF風格穩定,《指引》在控制杠桿的同時還規定,商品期貨ETF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只能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産配置效率,防止投機行為。

  證監會同時發佈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包括落實簡政放權,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取消和下放的相關內容;降低準入門檻,擴大期貨公司股東範圍,優化股東條件;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擴大對外開放,明確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規則;強化期貨公司資訊披露義務,健全資訊報送及公示制度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説,這將是加強對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期貨公司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項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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