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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政放權鋪就法治軌道

  • 發佈時間:2014-08-30 06:47:2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8月25日至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聽取了有關預演算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説明,同時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等。從修法到審議報告,一大亮點就是,修法引領保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的作用日漸突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從部署到落實,嚴格遵循職權法定、程式合法、公開透明、法制統一的原則,不省步驟、不缺環節,充分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導、規範、促進和保障作用。”8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作出上述表示。

  要舞動政府這只“有形之手”,就必須于法有據。一年多來,國務院在大刀闊斧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同時,堅持依法行政,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不僅取消了一批行政法規規定的含金量高的審批事項,而且在推進改革中及時修改相關的法規,或向全國人大提請修改相關法律。

  據統計,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已3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法律22部,4次所有修改行政法規63部,廢止3部。一年多來,國務院先後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

  讓行政改革有法可依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保險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氣象法等5部法律擬打包修改,讓政府管理從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後監管有法可依。

  修法的目的是引領保障改革。一方面,對法律設定的審批事項擬取消和下放的,國務院均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法律的議案;另一方面,行政法規設定的審批事項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待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有關法律後,再修改相關行政法規。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分析指出,凡是改革涉及法律法規均應及時修改完善,保障所有的改革舉措均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特別是地方在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時,涉及法律法規設定的,應及時做好法律法規修改建議的上報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研究,防止出現改革與法治相悖的情況。

  斬斷“部門利益法制化”渠道

  “行政許可法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據。在改革中,要認真自覺地貫徹好、執行好這部法律。通過有序推動、重點突破,切實保障行政審批這項重大改革在法制軌道上積極穩妥推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8日分組審議楊晶所作國務院報告時,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員長説。

  “修法重點是刪除行政審批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徹底取消行政審批項目。”馬懷德認為,這就是為了取消涉及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審批,減少政府對企業經營的不當干預,激發市場活力。

  “很多行政審批項目是通過立法機關合法化的。”溫孚江委員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於國務院各部門提交的所謂“部門法律”涉及本部門利益,部門制定的規章牽扯到審批事項的都要嚴格把關。在他看來,以後部門新增的審批權力必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同意,這樣也可避免“邊減邊增”的不良現象。

  馬懷德建議,應儘快啟動行政許可法修改,擴大行政許可法適用範圍,把所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納入許可法規範的範圍,從法律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以嚴格執法破“多龍治水”

  日前,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修改21部行政法規,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2項,下放審批權7項。“國務院修改多部行政法規,足見依法推進改革之決心。”馬懷德説。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法制建設的主要矛盾已不是有沒有、全不全的問題,而轉化為是否依法、守法和有效、嚴格執法的問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辛説。

  全國人大代表韓建敏認為,要破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面臨的很多困難,確保“寬進”與“嚴管”形成良好格局,有必要運用好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切實推進依法監督和社會共治;同時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

  “我們不僅要改革監管執法的體制,解決‘多龍治水’,消除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現象,還要解決基層承接能力不足的問題,避免出現管理的盲點和工作的真空。”龍超雲委員説。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規定必須為。在今年下半年的一系列改革中,楊晶表示,國務院還將堅守和遵循法治原則,嚴格依據法律規範辦事,確保行政決策依法作出、行政權力依法行使、行政違法行為依法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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