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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間建停車場 按層數收土地出讓金

  • 發佈時間:2014-08-30 03:29:25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張明蕾)如何利用周邊地下空間,相關部門又該如何管理,現在有了新規定。記者昨日了解到,市規劃局和市國土房産局近日聯合發佈了《廈門市規範建設項目周邊地下空間利用的審批管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修訂了建設項目周邊地下空間利用的審批管理辦法。

  需要指出的是,《意見》限定的地下空間,指建設項目周邊的市政道路、綠地、廣場等城市開敞空間的地下部分,並且只能用於建設停車場(庫)及公共通道。

  有何變化

  以前只可租賃使用

  現在可以辦理産權

  變租賃為協議出讓,是地下空間利用審批管理辦法的變化之一。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可利用項目周邊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可直接辦理相關手續。若沒有明確,經批准後可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地下空間用於建設停車場(庫)。據市國土房産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協議出讓方式意味著建設單位可以辦理産權,不再是僅僅擁有租賃使用權。

  建設項目周邊之外,適合單獨開發建設停車場(庫)的地下空間,一律採取“招拍挂”出讓方式單獨供地。

  如何收費

  以前按地上面積繳租金

  現在按層收土地出讓金

  地下空間使用方式變了,收費方式自然要跟著改變。在以往租賃模式中,建設單位是按照地下空間的地上面積來繳納租金,收費模式單一。如今改成了協議出讓,租金隨之就變成了土地出讓金。《意見》規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的層數收取。

  地下一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內主要用途基準地價的10%收取。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標準的50%收取。地下三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二層標準的50%收取,依此類推。若是將地下空間作為非經營性停車場(庫)的,免收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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