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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廣告小心違法

  • 發佈時間:2014-08-29 03:50:29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製圖:張芳曼

  “小巨人”姚明最近有點煩。北京市民馮先生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有虛假宣傳嫌疑,於是將經銷商百姓陽光大藥房及該産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明星代言産品出現品質問題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現行廣告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還未進行過修改。隨著廣告業的迅速發展和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的廣泛運用,廣告發佈的媒介和形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約束力不強,導致廣告業發展失范,虛假廣告、垃圾廣告等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判斷,危害著消費者的健康和財産安全。正在北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明星代言等問題有望得到規範。

  草案明確了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的基本原則,同時新增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草案同時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後,再次以法律條款明確和強調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這也意味著,如果明星為自己未曾使用過的産品代言,將涉嫌違法。

  虛假廣告是近年來社會反映最強烈、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來自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共查處虛假廣告類案件3.15萬件,同比增長19.3%,藥品、食品和醫療服務排在前三位。修訂草案明確界定了虛假廣告的情形: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這四種情形基本囊括了虛假廣告的類型,有利於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一直以來都是困擾社會公眾的一大毒瘤。據北京地區網站聯合辟謠平臺等發佈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手機用戶收到的垃圾短信總數超過2000億條,其中絕大多數是各類商家促銷廣告及房地産廣告。修訂草案對此也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同時,為斬斷垃圾短信、郵件的傳輸渠道,草案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平臺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此外,修訂草案還提高了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懾力,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或者發佈違法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的,將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年內3次違法發佈廣告的,將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10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同時,修訂草案還補充規定了民事責任,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薦證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産品品質、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條規定,為消費者依法維權鋪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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