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怎樣的住房政策?——專訪住房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馮俊
- 發佈時間:2014-08-28 19:03:0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杜宇)書架上擺滿與住房有關的書籍,書桌上一本名為《住房與住房政策》的新書散發著油墨香味。近日,在位於住房城鄉建設部2層的一間辦公室,住房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馮俊接受記者專訪,對住房政策中的一些熱點問題一一回應。他説:“我更願意以一個研究者的身份來回答你的問題。”
?“住房價格是市場的重要信號,其本身不應當是直接的調控對象”
記者:房價走勢關乎群眾切身利益,在住房政策中,如何看待房價這一指標?
馮俊:簡單地將住房價格作為住房政策的調控對象並不合適。住房政策的調控目標應當是供求平衡、市場平穩。住房價格是市場的重要信號,其本身不應當是直接的調控對象,因為房價與收入的組合影響住房支付能力。總體上説,住房政策中關於住房價格的合理性判斷,應當是使房價的增長慢于居民家庭的收入增長。這樣,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在不斷提高,社會總福利是改善的。
“防治福利固化,最主要是建立退出住房保障的福利機制”
記者:自2008年以來,保障房建設大規模推進,住房保障政策中如何防止福利固化?
馮俊:實物型的住房保障,住房福利處於穩定狀態,這就有可能使得住房保障陷入過度福利。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問題,並不是簡單地騰退保障性住房。最主要是根據住房保障的必要性,建立使不必要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退出住房保障的福利機制。
對租賃型保障房,核心是建立依據收入不同及住房支付能力不同,而確定有差別的租金核減制度。
對購置型保障房,實行共有産權的方式能夠比較好地解決財富效應問題。購買人上市轉讓所得,按産權份額分配,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購買。這樣,政府全部或部分回收了原來的隱形投入,購買者只回收原購房出資及少量增值收益,消除了這項制度可能存在的牟利空間,也消除了可能的獲利預期。
“應當允許公積金繳存人異地購置住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
記者:住房公積金“沉睡”問題飽受熱議,如何提高它的使用效率?
馮俊:很重要的一個措施是允許公積金繳存人異地購置住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目前的住房公積金使用限于繳存地,但城市居民的就業流動性在增加,城市居民在超過一個工作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會逐漸增多,而其居住地的選擇與相對穩定的就業有關,住房公積金相對封閉的地域特徵並不利於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權利保護和就業特徵的變化,應當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某地購置住房時,可以利用在不同地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從而,增強這種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援功效。
?“政府部門對住房維修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是行政監督,而不是包辦代替”
記者:住房維修資金究竟怎麼管理?如何體現業主對維修資金的所有權?
馮俊: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城市的住房維修資金由行政部門管理,業主使用維修資金要提出申請,經過批准,維修資金使用的決定權掌握在行政部門手中,業主對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並沒有得到充分實現,維修資金的孳息所有權也未得以明確。住房維修資金事實上不是一種代管關係,而是相當程度地表現為行政規費。
隨著業主大會機制的不斷完善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能力的提高,應當逐步推進業主大會自主管理住房維修資金的機制,或者推行社會仲介服務機構代管住房維修資金的機制;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由政府部門代管,但應當是由業主與政府部門訂立代管協議,明確代管責任和使用的程式;政府部門對住房維修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是行政監督,而不是包辦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