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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出臺配套方案 企業資訊公示制度有"操作指南"

  • 發佈時間:2014-08-28 07:3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陳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 陳鬱)《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將於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了配合《條例》的實施,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佈《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5個配套規章,將與《條例》同步施行。

  其中,《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對企業公示資訊抽查工作予以規範,明確省級以上工商部門按照轄區內企業數量的3%至5%的比例確定檢查名單,檢查名單根據公平規範的原則隨機搖號確定。《辦法》還規定,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門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名單,對企業進行的監督檢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按照企業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確定檢查名單,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企業出現以下四種情形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一是未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未按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資訊;三是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的報告時間、管轄分工和報告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同時,由於個體工商戶相對於其他形式的市場主體而言,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因此《辦法》沒有採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而是規定由工商部門將其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公示;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市場地位和主體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勵發展為主,《辦法》因此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採用經營異常名錄的信用管理方式,而沒有採用黑名單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的原則、範圍、內容、程式、監督保障等進行了規定,明確工商部門應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處罰資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資訊摘要;針對行政處罰決定改變的情形,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注,標注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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