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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陽光化啟程

  • 發佈時間:2014-08-26 21:30:38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湯莉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已由中國證監會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辦法》對在我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進行規範,私募基金財産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私募投資行業的首個管理辦法,《辦法》的發佈實施正式結束了私募行業“野蠻生長”的歷史,是我國私募基金業發展歷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其中,合格投資者制度、強製備案等管理手段劃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利於行業的規範發展,而在産品上採用負面清單的管理思路,則有利於鼓勵行業創新。

  設定門檻規避風險

  私募基金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服務實體經濟的有效金融工具。實踐證明,儘管存在不足,但私募基金能夠激發市場活力,為資本市場帶來市場化的利益約束和激勵機制,體現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發佈實施確立了私募基金行業的正式法律地位,奠定了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夯實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明確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並以負面清單方式構建了我國私募基金在資金募集、宣傳推介、投資運作等方面的監管底線。《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在投資門檻方面,除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從業人員外,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須為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以及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且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辦法》規定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

  目前,我國主要的私募證券、股權、創投基金管理機構基本完成了登記。來自基金業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7月底,經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隻,管理規模為2.15萬億元。此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管理資産規模3.19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管業務資産規模7萬億元,上述私募産品合計規模約12.34萬億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辦法》的發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綜合司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和為《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供了操作性管理規則,《辦法》確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可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以便於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髮展,併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作、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適度監管促行業發展

  《辦法》主要體現了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特點和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

  在功能監管方面,《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並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同時,考慮到機構監管的特殊要求,《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按照監管轉型的要求,《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資訊,進行事後行業資訊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在基金託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産進行託管。在資訊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資訊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中自行約定。在行業自律環節,充分發揮基金行業協會作用,進行統計監測和糾紛調解等,並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現會員的自我管理。

  為維護並激發私募基金行業活力,《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資訊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於基金財産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産等九項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便於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線,也便於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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