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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等5部法律擬打包修改

  • 發佈時間:2014-08-26 21:30:38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電為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8月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根據2014年1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精神,國務院有關方面經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據保險法等5部法律設立的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對5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險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氣象法。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考慮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準則、實施精算報告制度對精算專業人員實施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據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草案刪去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精算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可的規定。

  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舉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考慮到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事實上已不存在,在我國境內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且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目前已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草案將原有條款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同時,刪去有關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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