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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保險法個別條款擬修改

  • 發佈時間:2014-08-26 05:30:3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劉奕湛  責任編輯:胡愛善

  為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根據2014年1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精神,國務院有關方面經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據保險法等5部法律設立的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對5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險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氣象法。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考慮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準則、實施精算報告制度對精算專業人員實施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據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草案刪去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精算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可的規定。

  證券法規定,收購人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也應事先向國務院證劵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考慮到國務院證劵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要約收購活動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要約收購行為進行查處,草案刪去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和報告的有關規定,並對相關法律責任的內容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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