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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讓排污企業不再有 “免費排放的午餐”

  • 發佈時間:2014-08-26 16:08:00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梁江濤  責任編輯:孫業文

  中國政府網25日發佈消息稱,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目標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8月25日新華網)

  以排污指標為載體的排污權交易像商品一樣買賣,這在我國的長江三角洲已操練了好幾年,且取得了成功的經驗。江蘇省實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納入首批試點的915戶重點企業中,98.5%已實現了排污權網上申購管理,2009年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達7739.4萬元。自此,排污企業不再有 “免費排放的午餐”。現在,決策層已確立排污權交易試點完成的時間表,意味著這一制度將向全國推廣。但是,成熟的排污權交易模式如約而至,亟需保障制度的跟進。

  新《環保法》對排污許可證作出了原則規定。要使這一規定既成為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前置條件,又為企業交易後合法排污提供墊底性的法律依據,這一法律原則應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正在試點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相關聯。尤其是要細化法律條款,通過實施細則、條例規章等形式確立排污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和監管,為排污權交易市場化提供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運作規則。

  在排污權交易中,企業之間的無序競爭,甚至是惡意競爭,應通過細化法條來予以遏制。比如有的企業操縱市場,囤積居奇,掌握大量富餘排污指標或“捂盤”惜售;或漫天要價;或限制競爭,搞選擇性交易等。對此,“指導意見”明確對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但僅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細化的懲戒條款。

  更值得關注的,地方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須得到規制。否則,將導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縱交易,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結、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比如招商引資中的所謂“重點保護企業”,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掌中寶”,會得到更多的排污總量和指標。

  還有,會有企業通過利益輸送,以權錢交易等潛規則獲得超量的排污指標。這對其他企業是極不公平的。另外,某些地方政府出於政績與利益考量,以地方保護的慣用手法干預排污權交易,為本地企業排污費賣給外地企業設立所謂“門檻”,甚至只準“內部消化”,禁止賣給外地企業。只有授權超脫的監管部門、以統一規範的法規細則來嚴格規制,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都確立具體的法律責任,排污權交易才能在法律制度的護衛下綠色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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