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野蠻生長” 專家:需明確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 發佈時間:2014-08-26 10:0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明星代言産品必須先使用,未經同意的推銷電話、短信、郵件被明文禁止。
央廣網財經北京8月26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著名小品演員范偉在小品中,屢次被本山大叔忽悠,結果沒想到在真實生活中,成了真實的案例。范偉代言某招商網站,網站上的資訊九成都是騙人的,是個大忽悠雲集的網站。事後范偉用了小品的話來作回應,:“以後不敢做了,防不勝防。”
明星代言産品出問題的例子可以舉出一長串: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茶”、趙本山代言“蟻力神”、唐國強、解曉東代言“不孕不育醫院”等等。這種情況今後應該不會發生了。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不得為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或沒有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其實對明星的規範只是廣告法修訂草案中的一個亮點,這次修訂是《廣告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亮點很多,重點鎖定虛假廣告治理問題。明確責任、加大處罰,才能讓廣告業告別“野蠻生長”。
我們為大家梳理一下修訂後的廣告法草案的亮點, 最引人注目的規定就是廣告薦證者不得為他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沒有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岳屾山認為,這明確了明星代言必須先用産品的責任,明星必須有購買、使用紀錄,而不能嘴上應付一句“我覺得這産品還不錯,挺好的。” 要接廣告,明星自己要先承擔審查責任。
岳屾山:以前確實出現過這種情況,就是明星代言的産品品質不合格,甚至有三無産品,甚至有一些違法犯罪的産品在裏面,這種情況下,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就比較大。但即便我們説有時會發現有的商品或者説明星所代言的一個産品存在虛假廣告,或者存在一些其他違法犯罪情況的時候,受到處罰也僅僅是這些生産廠家或者是廣告主,對於明星本身並沒有什麼樣的處罰和影響,這也導致這些明星在代言産品的時候可能只看經濟利益,而不會過多考慮産品品質是否有問題,也不會考慮這個代言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什麼負面影響。在這次草案當中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如果説明星自己沒有使用過商品,而對其進行推薦的話,如果出現什麼問題,可能要對他進行一種懲罰性的處罰。明星以後代言廣告的時候,可能會加大他的審慎和審查的義務。
沒有經同意向他人發送廣告的行為,如今已是愈演愈烈,北京地區網站聯合辟謠平臺等發佈的《去年度垃圾短信報告》顯示,去年中國僅僅手機用戶收到的垃圾短信總數超過2000億條。這次《廣告法》草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岳屾山説,這是為了堵住垃圾廣告。
岳屾山:確確實實現在我們郵箱裏面收到很多郵件,甚至有一些郵件,都沒有辦法對它進行遮罩,只能用軟體或者郵箱本身的遮罩功能。如果立法的話,可能這些郵件發過來的時候,有一些禁止或者阻止它發郵件的選項和功能,這樣的話,它以後應該就不會再給你發。如果再給你發的話,可能就是一種違法廣告。接下來還需要做到的是,我們發現了違法廣告,到哪去投訴,怎麼來投訴,這些問題才是關鍵點。如果只是規定發垃圾郵件是違法行為,但沒有相應懲處機制的話,等於説這個規定沒有任何意義了,因為違法成本無法在法律當中得到體現的話,大家就不會在乎這個違法行為,很多人可能就會繼續發垃圾廣告。
岳屾山剛才提到一點,對隨便髮發的垃圾廣告不能光明確責任,如果不加大處罰。一本萬利的小廣告還是滿天飛。比垃圾廣告危害更大是虛假廣告, 國家工商總局統計, 去年,全國虛假廣告同比增長19%,可以説比GDP增速快得多。 只有明確責任、懲處力度雙管齊下,廣告業才能告別“野蠻生長”。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全國青聯委員、全國青聯新聞出版界別副秘書長吳永強認為,目前對虛假廣告的懲罰力度還不算大。
經濟之聲:草案規定,對發佈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提高罰款幅度,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的,最高可罰100萬元。加重處罰對違法廣告是不是能起到有力的懲戒作用?
吳永強:加大違法行為成本能對違法行為起到一個遏制和約束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講,當然會有一些效果。不過即便是現在所提到的最高罰100萬元,可能對於企業的收益來講,這個懲罰力度還不算大。
經濟之聲:廣告法修訂草案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這對廣告業業告別“野蠻生長”有什麼作用?
吳永強:這會對廣告內容的發佈,尤其是幾個重要性領域的內容的規範性,以及防止防範過度渲染、過度包裝有比較好的作用。
經濟之聲:為斬斷垃圾短信、郵件的傳輸渠道,草案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運營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商,有權要求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平臺發佈廣告的主體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對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平臺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剛才岳律師談到遏制垃圾廣告在操作上有難度,這該怎麼解決?
吳永強:從當前的資訊技術角度來看,遏制這些垃圾廣告其實從技術上可以做的比較到位,關鍵是這個技術到位以後,實行懲戒的落實點、落腳點能不能夠執行到位,這可能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説現在垃圾群發,即便是追溯回去,有的時候不一定能找到這個垃圾群發的主體,那這種懲戒就無法落到實處,對這個行為的約束力也不會太大。
經濟之聲:追本溯源,能夠真正找到源頭,可能才能夠更好的遏制垃圾廣告。整體來説,您覺得這次草案的亮點多不多?對於以後使得廣告業告別“野蠻生長”的作用大不大?
吳永強:總體來看,這次草案亮點還是蠻多的。廣告法上一次是在1995年的時候出臺的,經過20年,我們的生活方式、廣告市場的消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比如説現在各種新興的通訊方式的變革,人們整個生活業態和廣告産品的業態都發生了非常巨大的變化。在這種巨大變化的背景下,原有的法律肯定有很多滯後的地方,很多不足的地方,很多原來沒有考慮到的地方,在這樣一種情況下,進行修訂才能跟得上時代的節奏和步伐。
編輯部觀點:加大對虛假廣告的處罰 還經濟競爭一片公平環境
評論編輯蔡軍:近年來廣告業的發展,的確有點野蠻生長,國家工商總局統計數據顯示,當前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行為仍相當突出。去年,全國共查處此類案件3.15萬件,同比增長19%。從虛假廣告行為涉及的領域看,藥品、食品和醫療服務排在前三位,共佔虛假廣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災區”中的“重災區”。這些廣告可以説本小利大。
當實體經濟經濟競爭激烈時,做虛假廣告當“大忽悠”成為企業低成本的選擇,如果不明確責任、加大處罰,幹實事的好企業就反而會吃虧,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傷害了公平的經濟競爭秩序。這次修訂的《廣告法》加大對虛假廣告的處罰,有力地遏制了這種野蠻生長,也還經濟競爭一片公平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