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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 發佈時間:2014-08-25 05:39:5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調查,在法院審理的涉農糾紛中,大多數農民生産經營者存在著生産方式粗放、法律意識淡薄、易受他人影響等諸多問題,這就使得他們的自身權益在不知不覺中處於劣勢。在選擇種植、養殖時,部分農戶對市場銷售渠道知之甚少,僅憑其獲得的零碎資訊,或者跟隨周圍種植大戶而作出判斷。在銷售方式上,部分農戶仍主要依靠批發商、零售商等企業或個人到府收購,依賴於買方需求,而對其經營狀況和購買能力無從了解。在單一的銷售模式下,由於資訊不通暢,不但容易受購買方經營狀況影響而被拖欠貨款,農産品滯銷情況也時有發生。

  除了資訊不暢通,此類農業經營主體抗風險能力也較弱。涉訴經營者多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的農民,生産經營還停留在憑經驗靠運氣的傳統方式,缺乏專業知識,無法適應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求。在農産品交易過程中,不少農民經營者仍習慣於口頭約定,而不是簽訂合同,結算金額以出具欠條代替,即使簽訂合同,對貨物的數量、規格、付款期限等也缺乏明確的約定。因此,在發生糾紛時各執一詞,難以查清事實。

  此外,農戶往往在購買飼料、化肥等農資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常常是聽信經銷商的推銷或者跟風效倣。如此一旦發生品質問題,往往涉及到多家農戶,但又苦於無法提供有力證據,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也就在所難免。

  該如何提高農民的經營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儘量避免糾紛?一方面,農民經營者應主動掌握現代農業科技,提高生産技術,通過各種方式獲取需要的資訊,掌握農産品的相關知識,拓寬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主動權。另一方面,多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防範意識。在進行農産品交易時,要簽訂規範有效的合同,同時注意保存相關憑證,遇到疑惑的地方,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法律諮詢;在簽訂合同時,農産品的名稱、産品品種、規格、品質等級必須明確,將品質驗收方式、驗收地點、付款方式及期限確認無疑。同時,還必須明確當事人雙方責任條款,其中的重點是把握雙方違反産品品質條款所應承擔的責任。

  此外,政府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導規範運作,加強能力建設,讓農民走出維權困境,平等參與到現代城鎮化建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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