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知識問答
- 發佈時間:2014-08-25 05:33:25 來源:河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文件規定,解釋如下:
問:企業公司制改造後,改建後的公司對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是否繳納契稅?
答: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力、義務的行為。
問:企業公司合併或分立後,合併或分立後的公司對合併前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是否繳納契稅?
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房、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問:企業公司破産後,破産後的公司對破産前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是否繳納契稅?
答: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産,債權人(包括企業職工)承受破産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産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問:公司股權變動引起企業法人房地産權屬更名登記,契稅徵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産産權屬更名登記不徵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71號),由於股權變動引起企業法人名稱變更,並因此進行相應土地、房屋權屬人名稱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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