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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後未得調查結果 兩車主告質檢總局行政不作為

  • 發佈時間:2014-08-24 08:0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認為質檢總局接到缺陷汽車産品調查投訴後,沒有開展汽車産品缺陷調查,傅建中、周龍庚二人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質檢總局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此案在市高院開庭審理。

  原告訴訟:不調查屬於不作為

  傅和周兩人都是汽車愛好者,平時喜歡捉摸一些與車有關的東西。去年1月23日,他倆向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缺陷汽車産品調查投訴,認為國內生産和銷售的配置TPMS(輪胎氣壓檢測系統)的汽車産品存重大缺陷,要求儘快開展配置TPMS汽車産品缺陷調查。後因質檢總局答覆讓兩人通過向企業提出建議等方式進行處理,兩人認為質檢總局不履行開展汽車産品缺陷調查法定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

  一審法院判決兩人敗訴後,兩人向市高院提出上訴。

  此案二審開庭時,傅、週一方首先描述了他們認為存在隱患的TPMS系統,並指出,諸如奧迪等國內生産和銷售的配置TPMS的汽車,都只有1個胎壓值,但汽車卻有空載滿載等多種情況。如果只用1個胎壓值作比較,就可能會令汽車輪胎在滿載時承受過重的壓力。

  質檢總局:程式並無不當

  對於兩人的説法,質檢總局闡述稱,對於缺陷汽車産品的召回,質檢總局開展調查時先進行資訊收集環節,如果獲知可能存在産品缺陷,則會通知廠家啟動缺陷調查,如確認缺陷存在,則依法調回。受理了傅建中、周龍庚的投訴後,質檢總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資訊分析,專家組認為該案例未達到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因此質檢總局通過電子郵件對傅建中、周龍庚的投訴進行了答覆。質檢總局認為自己已履行法定職責,並非行政不作為。

  對於“獲知”的定義雙方各執一詞

  對此,傅建中、周龍庚一方表示,根據《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産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而質檢總局在接到他們的投訴“獲知”情況後,卻沒有通知廠家,而是經過專家論證就不予理睬。

  質檢總局一方表示,傅建中、周龍庚對於“獲知”的理解有誤。“我們一年要收到上萬條投訴,獲知不等於收到投訴,而是要經過初步的調查發現確實存在缺陷可能”,質檢總局表示,“獲知”的意思不可能只是聽説,這樣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此案將擇日宣判。(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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