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規則
- 發佈時間:2014-08-19 07:32:10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王松
市場規則是市場經濟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行為規範和準繩,是維護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章法,是適用於市場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從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看,市場規則的形成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市場主體在利益衝突和競爭中自發形成的秩序規則,即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種是市場不能自發形成,需要外部強制性力量(即政府)提供的規則,即強制性制度變遷。西方國家市場規則主要通過市場自發形成。而對於轉軌經濟國家來説,在市場體制建立初期,往往首先需要的是強制性規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隨著2004年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我國確立了市場在供求調節中的主體地位,基本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尤其是作為農産品主要流通渠道的批發市場,在投資、經營、管理以及日常運營方面都存在需要規範之處,這已成為制約我國農産品市場發展的瓶頸。應由政府發揮重大的關鍵性作用,同時引導市場內部博弈,逐步自發形成規則的趨勢。
一是政府有力推動。建議加快制定農産品流通法律法規,明確市場地位,規範市場行為。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以及我國武漢、壽光等地農産品流通一體化管理的實踐和經驗,積極推進農産品流通體制改革,建立農業全産業鏈一體化管理的流通體制。
二是統一市場監管。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市場規則,決不直接切入市場、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活動。制定原則性的規定,明確切實可行的細則,政府在內的所有行為主體都要依法依規辦事,加強責任追究。
三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政府應列出禁止和限制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只管“不能做什麼”,不再提出“鼓勵類項目”。政府同步建立健全負面清單管理的制度性、程式性規則。同時,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市場制度。
四是發揮市場主體和市場組織作用。將市場主體作為建立市場規則的主要力量,將行業協會等組織作為建立市場規則的主要支撐,自發建立健全農産品市場自律性管理制度、交易制度、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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