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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轉讓等行為將被禁止

  • 發佈時間:2014-08-15 11:36:23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5月23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並於上月起開始執行。記者近日在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了解到,此次條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房地産轉讓、銷售、仲介服務等方面,為進一步規範天津市房地産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産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

  時報記者 于浩洋

  房地産轉讓

  ——正在依法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産限制轉讓

  《條例》第十二條:正在依法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産,不得轉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立案查處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限制該房地産轉讓。違法情形消除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解除對該房地産的轉讓限制。

  解讀:本條為新增條款,其中規定正在依法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産,不得轉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立案查處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限制該房地産轉讓。違法情形消除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解除對該房地産的轉讓限制。新增目的是為了加大本市對違法建設的治理力度,推動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規範房地産權利人合法行使房地産權利,按照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正在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産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

  房地産銷售

  ——開發商需在銷售現場對銷售許可證等進行公示

  《條例》第十七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資訊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取得房地産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與購房人簽訂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列印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全部準售房源等有關資訊。

  解讀: 《條例》中明確了“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全部準售房源等有關資訊。”的內容,近一步規範新建商品房的銷售行為,防止房地産開發企業違規售房,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增加了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按照規定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的義務。

  房地産仲介

  ——明確房地産仲介行為“禁區”

  《條例》第三十二條: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産仲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轉讓、租借仲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二)對當事人隱瞞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三)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産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四)發佈虛假房地産廣告和資訊;(五)違反規定收取仲介服務費用;(六)為禁止交易房屋的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解讀:新《條例》對房地産仲介行為進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在房地産仲介的多個環節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條例對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違法行為,根據目前房地産仲介服務的現狀,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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