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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 發佈時間:2014-08-15 02:34:4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學友

  【案情】

  坐落于遼西北102車道南側的小莊子村,是個不足百戶村民的小自然屯。縣裏開展“合鄉並村”時,小莊子村併入大山子村,成為該村第五村民小組。鋻於該小組是個自然屯,大山子村委會決定,凡該五小組村民內部事務均由小組決定,村裏不加干涉。

  2013年初春時節,五小組即將離任的組長高世元,在既未招開小組村民會議,也未徵得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組槐樹溝附近一處約15畝的荒山坡承包給本組以外的姚某用於礦産資源開採。部分村民得到消息時,高世元已經與姚某簽訂完荒山承包合同。一些村民雖有意見,但“生米已經做成熟飯”,也只好寄希望於下任小組長解決。

  2014年春節過後,新上任的小組長李某根據部分村民意見,決定以未經村民會議通過,原發包合同無效為由,通過向法院起訴收回該荒山。可在召開村民會議時,到會已滿十八周歲人數及戶數均未達到“過半數同意”之法律規定。後在支援者的建議下,李某決定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然而,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認為,李某作為村民小組組長,未經民主議定程式通過,不能以村民小組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原村民小組長擅自發包合法嗎?人民法院駁回繼任小組長的起訴有法律依據嗎?此種情況下該村民小組又該如何維權?

  【説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財産,屬於該村全體村民集體所有,每個村民對集體所有的財産均享有平等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既然前任小組長的擅自發包行為違反了上述強制性規定,那麼,依照《合同法》第52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原小組長高世元擅自發包程式違法,其與姚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繼任村民小組長李某若要以小組名義起訴,則必須經法定的民主議事程式獲得授權。未經民主議定程式同意,任何每人平均無權以該村民小組名義起訴,因此該縣法院裁定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明確規定: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和行使訴權應當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修正後為24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第4項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第28條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本案中,雖然部分村民對前任小組長擅自發包有意見,但村民小組會議討論起訴收回荒山事項時,未能獲得通過,此種情形下,新任小組長李某是不能以村民小組名義行使訴權的。

  當村民利益遭受侵害,以小組名義行使權利又未獲得通過(授權)的情形下,小組村民可以自己名義聯名起訴維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案,前任小組長擅自發包,處理的財産係村民小組集體財産,而村民作為財産的共有人,也是當然的利害關係人,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即依法享有向上級政府等部分舉報權,請求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更理所當然享有起訴維權之訴權。因此,當新任小組長以小組名義起訴被駁回後,完全有權以自己的村民身份行使訴權。(作者係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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