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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規範省級專項資金管理

  • 發佈時間:2014-08-14 08:51:3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福建省日前出臺《關於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從完善立項、規範分配、加強監督等三個方面,對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進行規範。

  在完善立項方面,規範新增專項資金設立,優化存量資金管理,加強項目庫建設,建立重大專項資金徵求意見制度。新增專項資金要按照立項程式進行設立,設立期限為1—3年,其中首次設立的原則上執行期為1年,期滿後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經績效評價後按立項程式重新報批。清理後保留的省級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提高項目編制品質。

  在規範分配方面,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分配辦法,嚴格申報管理,優化分配機制,減少分配批次。已立項的專項資金和參照立項管理的專項資金,要修訂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注重公平性、可操作性、激勵作用和經濟社會效益,減少資金分配隨意性。建立預算信用記錄製度,將違規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公佈。市縣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出現重大違法違規的,省級將收回全部資金。項目實施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專項資金。

  在加強監管方面,推進績效評價,完善監督制約,強化資訊公開,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擴大績效管理覆蓋範圍,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年度預算調整、專項資金分配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完善專項資金資訊公開制度,省級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專項資金目錄、管理制度和分配辦法;市縣部門重點公開專項資金申報情況、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鄉(鎮)等基層單位重點公開專項資金的政策依據、發放標準、發放形式。加大監督力度,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將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監督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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