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將下發 期貨公司爭設子公司
- 發佈時間:2014-08-14 08:50:0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上證報記者了解,中國期貨業協會所進行的《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下稱《指引》)修訂草案,目前已修訂完畢,有望很快向各會員單位下發。 多位業內人士反映,子公司業務試點一年多來,機構都想爭取業務資質,而此次《指引》的修訂對行業創新發展、簡化業務流程等方面,將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機構對該項業務的態度也會更加積極。不過,由於期貨機構股東背景差異較大,部分子公司在開展業務時或面臨部分短板,子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優勢,進行差異化競爭。
據悉,此次《指引》的修訂除了對於“風險管理子公司”進行了明確的定位,在延續基差交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和定價服務外,新增了做市業務,主要是考慮日後期權、場外衍生品交易等新業務推出;同時,草案在附則中給出了各項業務的定義,要求公司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不同類型,分類管理。
北京某期貨公司人士表示,這次《指引》的修訂對於業務開展將更加簡便,對業務的態度也會更加積極。“由於子公司業務尚處試點階段,因此風險管控比較嚴格,但修訂後取消了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環節,則有效提高了審批效率。整體來看,《指引》修訂對機構來説是個好事。”
另有業內人士表示,期貨子公司業務實施備案制,對於機構來説,尤其是尚未取得資管業務資質的公司來説,是真正意義上拓寬盈利渠道。但考慮到期貨公司股東背景差異較大,一些子公司在業務開展時應當有選擇地進行競爭。例如具備現貨背景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基差交易和定價服務方面開展業務,但在新增的做市業務上可能會面臨一些短板,這就要求子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優勢,選擇性地進行業務競爭。
前述業內人士説,由於子公司業務尚處試點階段,因此對風險要求較高,修訂後的《指引》仍然要求“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於B類B級”和“備案時期貨公司凈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6個月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這也決定了風險控制能力低的機構不適應開展此項業務;需要較強的資本實力和合規風控能力的公司,來承擔和應對潛在的風險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據記者了解,在《指引》修訂過程中,有業內人士建議刪除對於業務的備案要求,認為該項規定可能影響風險管理子公司業務開展的積極性。中期協則認為,明確試點業務的目的和方向,是開展子公司試點工作的基礎。為確保試點工作按照既定方向推進,防範盲目展業引發的風險,對試點工作整體和行業的創新發展産生不良影響,有必要了解公司業務開展的情況。備案僅為公司自主決策後的事後行為,只要符合試點方向,不會影響業務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