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擬重塑資管監管體系 多數券商資管或退出通道業務
- 發佈時間:2014-08-13 07:56:5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將重塑私募資管産品管理體系,將分散在不同機構以不同載體出現的資管産品納入統一管理框架。
而在實際操作中,未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券商資管或將因此《管理辦法》的正式出臺而無法開展銀證票據通道業務。
上證報記者獲悉,證監會日前向包括券商、基金、期貨公司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通過該辦法,證監會將重塑私募資管産品管理體系,將分散在不同機構以不同載體出現的資管産品納入統一管理框架。而在實際操作中,未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券商資管或將因此《管理辦法》的正式出臺而無法開展銀證票據通道業務。
在《管理辦法》中,證監會將券商、基金、期貨公司目前所設立各類非公開募集資金的資管計劃統一定義為資産管理計劃,並根據形式不同區分為“一對一”及“一對多”兩類。
同時,資管計劃根據投資範圍不同也被分為兩類,一般資産管理計劃可投資依法在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交易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産品,即通常所説的標準資産。而未通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轉讓的股權、債權、期權及其他財産權利,即通常所説的“非標資産”,必須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投資。
《管理辦法》同時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設立獨立的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産管理業務。
在實際操作上,上述規定將對券商資管目前普遍開展的定向資管業務帶來重大改變。目前,券商資管普遍為銀行提供定向資管業務,扮演特定銀行資金流向特定非標票據過程中的通道角色。證監會在《管理辦法》的起草説明中指出,證券公司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設立定向資管計劃,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根據新規,上述通道性質的定向資管業務被定義為投資非標資産的一對一業務,需要由獨立子公司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開展。這也意味著,數量佔多數卻沒有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券商在《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後將無法再開展定向通道業務。
而成立資管子公司的券商資管則可以名正言順地設立“一對一”、“一對多”等多種專項資管計劃投資各類非標資産,其中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權、債權、也包括兩融收益權、股權質押收益權等目前較為熱門的創新非標資産。
此外,《管理辦法》對剛剛起步的期貨資管業務鬆綁明顯。在資管業務資格審核方面,《管理辦法》主要管理機構的誠信狀況、專業人員、制度建設、設備設施等方面提出要求,在實質上簡化了目前對期貨公司開展資管業務“凈資本不低於5億元”的硬性要求。
同時,目前期貨公司資管只能開展“一對一”的業務模式,資金募集渠道不暢,管理成本高,由於單個賬戶委託資金規模較小,部分預先設計的交易策略也無法完全實現。而《管理辦法》則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有利於促進期貨資管核心競爭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