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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20年分手 女方要求還60棵樹3千斤花生

  • 發佈時間:2014-08-12 14:32:00  來源:大河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李向華)兩人在中牟縣同居近20年一直沒領結婚證,其間生下一子一女,長子已經成人,兩人卻因“感情破裂”自願解除同居關係並簽訂“同居析産協議”。女子今年將孩兒他爹又告上法庭,稱其未能履行“同居析産協議”,此外,將孩兒他爹還欠她60棵楊樹3000斤花生列入協議。近日,中牟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今年44歲的荀某起訴稱,她和孩兒他爹宋某自1994年12月24日開始同居生活,其間生育一子一女。後因感情破裂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于2013年12月11日簽訂一份“同居析産協議”,主要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生育的孩子,宋某甲已成年,宋某乙歸荀某撫養;同居期間共同建造的房屋男女雙方各一半,荀某不在該房屋內居住,擁有一半房産,男方不得私自處分;洛陽牌新四輪車一輛等歸男方所有;

  北汽微旺麵包車等19件財産歸女方所有。但宋某應分給荀某的財産一直沒有兌現,宋某家中今年收入花生6000斤,承包地上的楊樹120棵在協議中漏分。請求法院判決“同居析産協議”合法有效,判令宋某履行該協議,並將60棵楊樹3000斤花生分給原告。

  該案審理時,宋某辯稱荀某所訴與事實不符,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在被告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所簽。另外,協議簽訂時考慮到兒子宋某乙歸荀某撫養才在財産分割中平均分配,現在兒子宋某乙明確表示不願意隨荀某生活,所以要求對共同財産重新分配,荀某所要求的花生和楊樹,按家庭成員他應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額。而荀某在雙方同居關係解除前將共同存款5.5萬元分兩次從銀行卡中取出佔為己有,所以對現有花生和楊樹原告不再享有分配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可以認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因荀某佔有雙方一定存款,原告要求分得楊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並最終判決:兩人簽訂的“同居析産協議”合法有效,宋某應于判決後5日內將北汽微旺麵包車等19件財物交給荀某,兩人同居期間共同建造的房屋,雙方各佔一層。

  河南鼎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偉解析説,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有可能屬於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係,其中,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在認定和處理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時,法院都會以社會和諧為目標和原則,儘量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得到保護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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