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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超量服何首烏可致肝損傷

  • 發佈時間:2014-08-12 08:34:33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9月1日後生産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標簽不適宜人群中要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內容,標簽注意事項中要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內容。

  本報訊 (記者 徐楊)今年9月1日後生産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標簽不適宜人群中要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內容,標簽注意事項中要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內容。記者從市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針對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可能引起的肝損傷風險,本市將加強對含何首烏保健食品上市後的安全性監測,並督促相關保健食品企業對何首烏用量加以限制或在配方中去除,降低市民用藥安全風險。

  何首烏是人們熟知的常用中藥,自唐宋以來的中醫古籍中即有使用何首烏的記載,個別古籍也提到何首烏存在一定的毒性。隨著公眾健康意識的增強,如今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在治療和預防疾病中的使用更為廣泛,對何首烏安全性的認識也更加深入。近期的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病例報告數據庫監測數據和文獻報道提示,口服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可能有引起肝損傷的風險,超劑量、長期連續用藥等可能會增加肝損傷的風險。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市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本市各相關保健食品生産企業,今後保健食品中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1.5克,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0克。此前批准的超過此用量的産品,企業須下調至此規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産品,要取消保健功能或者在配方中去除何首烏。同時,各企業要加強原料管理,確保所用何首烏原料技術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含何首烏保健食品上市後的安全性監測,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有關情況,有效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針對這一情況,市民今後在使用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前,也要詳細了解可能存在的用藥風險,避免或減少不良反應的發生。首先,要嚴格按説明書用法用量服用,不超劑量、長期連續用藥,並注意避免同時服用其他可導致肝損傷的藥品。其次,服用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期間須注意與肝損傷有關的臨床表現,如發現肝生化指標異常或出現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厭油、噁心、尿黃、目黃、皮膚黃染等可能與肝損傷有關的臨床表現時,或原有肝生化檢查異常、肝損傷臨床症狀加重時,必須立即停藥並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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