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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佈公募可交換公司債券細則

  • 發佈時間:2014-08-12 06:07: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11日訊 記者郭文鵑報道:日前,深交所正式發佈《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針對上市公司股東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的上市交易、資訊披露、換股等相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細則規定,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上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並公開發行;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以及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換股安排方面,細則規定,用於交換的股票在可交換債發行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開始換股。同時,根據中國結算《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可交換債發行前,受託管理人應當開立可交換公司債券擔保及信託專用證券賬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設定為擔保及信託財産,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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