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8月16日 星期五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想要回車牌,匯款三百”

  • 發佈時間:2014-08-12 03:33:53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欒吟之 通訊員 趙德亮

  僅僅3天,23輛小轎車的車牌不翼而飛,後視鏡上都不約而同地留有一張紙條,上面寫有相同的手機號碼,要求匯款300元贖回車牌。原來偷車牌是幌子,趁機訛錢才為真。日前,經金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這名偷車牌敲詐錢財的不法分子盛凱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款2000元。

  短短3天偷盜23塊車牌

  今年1月的一天早晨,吳先生打算開車外出,發現前車牌竟不見了。車前車後尋找之際,愕然發現後視鏡上貼著一張紙條,上面留有一串手機號碼。撥通號碼後,電話裏一名男子慢悠悠地説道:“車牌在我手上,想要的話就立刻匯300元錢,否則我只能把它扔河裏了。”電話挂斷後,吳先生收到對方發來的寫有銀行賬號的短信。

  由於急著用車,補辦牌照顯然是來不及了,吳先生無奈之下只好匯去300元。對方看到匯款到賬,就告訴他車牌放在旁邊的綠化帶花壇裏。找到車牌後,氣憤的吳先生前往派出所報案。

  警方接報後,通過對嫌疑手機號碼及銀行賬戶進行偵查,最終鎖定了一個名叫盛凱的男子。一週後,盛凱被捕獲。經審訊,警方掌握了其分別至金山朱行和浙江嘉善縣,深夜竊取車牌,進行敲詐勒索的情況。犯罪嫌疑人交代,2014年1月18日至20日的短短3天裏,他偷得23塊車牌,期間3人匯款共720元。

  建議使用車牌報警系統

  金山區檢察院審查該案認為,盛凱竊取他人車牌,以此為要挾敲詐被害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而非盜竊罪。雖然他非法獲利的數額未達到起訴標準,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由於其先後多次作案,屬於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情況,係多次敲詐勒索,應當定罪處罰。金山法院支援指控,依法判處盛凱有期徒刑10個月、罰款2000元。

  檢察官提醒,為防止車牌被盜,車主應儘量把車停放在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停車場內。同時,加強牌照保護,使用防盜螺絲或報警系統等。車主發現車牌被盜時應報警,積極為警察提供相關線索,並報備車牌遺失,防止他人套牌使用。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