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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工程簽訂虛假合同 套取公款索賄28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08-12 03:33:53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鄭妍)利用負責專用線管理、維修的職務便利,編造工程和虛構合同,42歲的汪茂勝指使他人虛開發票套取工程款278萬餘元,同時還向業務單位索取賄金5.5萬元。日前,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汪茂勝有期徒刑17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50萬元。

  案發前,汪茂勝任上海鐵路局徐州工務段工程師,負責地方專用線的管理和維修工作。2008年、2009年間,汪茂勝以領導安排年底預留工程款、幫助工務段解決費用等為由,要求兩家企業與工務段簽訂虛假合同,先後套取工程款19.8萬元、5.6萬元。

  2009年至2011年,汪茂勝多次謊稱某鐵路公司是工務段下屬單位,分別矇騙江蘇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14家專用線産權單位與工務段簽訂合同的同時,另與該鐵路公司簽訂維修施工合同。上述14家單位付款後,汪茂勝便指使未實際施工的民營企業負責人楊某等虛開發票,從中共套取錢款250多萬元。

  此外,汪茂勝還在2011年春節前以替單位解決費用的名義,分別通過走訪、打電話等方式,向明達工貿和龍騰公司負責人索要費用。明達工貿將3.5萬元、龍騰公司將2萬元匯入汪茂勝的銀行賬戶。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汪茂勝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以欺騙手段侵佔公共財産、索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汪茂勝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

  據此,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9個月,並處沒收財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50萬元。

  判決後,汪茂勝提出上訴。上鐵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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