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後續 逃不掉的罪與罰
- 發佈時間:2014-08-11 10:35:44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約記者 程喆
自媒體廣泛披露諸如肯德基、麥當勞等洋快餐的肉類供應商上海福喜公司存在使用過期變質肉類現象後,該公司負責人、品質經理等5名涉案人員已經被刑事拘留。8月3日,上海福喜公司又一高管被刑事拘留。與此同時,檢察機關也派出相關工作人員介入該案調查。外界對於福喜公司處理的一舉一動,正密切關注著。
福喜加工過期劣質肉類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從法律條款上看,“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是顯而易見的。刑法第140條規定了該罪的4種情形,分別為“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産品”。
根據200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公眾可以明確無誤地知曉:上海福喜公司將過期食品回鍋重做,隨意添加各種過期原料,更改保質期標印等違法行為,完全符合“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合格産品”的情形。
目前,由於相關檢驗結果還沒有對外公佈,尚不能判斷福喜事件中涉案的問題肉是否有毒、有害,而且也沒有證據表明,有人吃了福喜的肉類食品而導致中毒。所以,對於刑法第144條中有關“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描述還不能定性。
消費者最關心的則在於,如果福喜公司構成犯罪,將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對於“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情形,“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財經學者葉檀根據此條款,推測對福喜的處罰有可能達到70億元以上(上海福喜年銷售額達7億元)。上海福喜可能面臨的這張罰單可謂“天價”。相比之下,因三聚氰胺事件,三鹿集團被罰4927萬多元,還抵不上這張罰單的1%。
不過,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經濟法教授李友根表示,“70億元罰單”的説法不嚴謹。首先,《食品安全法》第85條中罰款的基數是“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上海福喜事件中指的是腐敗變質肉類原料總金額,而非該公司年營業收入總額。
其次,罰單開出違法生産經營貨值金額的5倍還是10倍,或者是取其中間值尚未可知,這有賴於相關主管部門對事件嚴重性的判斷。
有律師則推測,廣東省查封了福喜肉類産品31633公斤,陜西省查封1012公斤,按照發達程度推及全國(東部沿海發達省份按廣東省封存數量估計,4個直轄市按其一半數量估計,內部欠發達省份按山西省封存數估計),每公斤肉類生産原料按20元計算,涉案金額有可能為400萬元左右,以10倍的罰金計算,最後可能賠償4000萬元。
上海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罰金數額目前還説不準,還需等待法院判決。
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企業犯罪採用“雙罰制”,不僅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目前,福喜公司5名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表示,吃了涉案的問題肉是否就會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這兩者的因果關係在認證上有難度。按照法律規定,民事損害賠償是以造成損害結果為前提的,有損害就應當賠償;沒有損害,賠償就沒有事實依據。賠償數額要根據造成的損害結果來定。
福喜事件一齣,中招的“洋快餐”品牌例如麥當勞是否會承擔被追償的責任?
按照國外經驗,消費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公益訴訟。然而,在我國還沒有這樣的先例。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我國老百姓很多時候採取一種“息事寧人”的態度,只是和商家作簡單的交涉,得到一點補償後也就算了。
廣東省消委會法律理論研究委員會專家朱列玉認為,這種心態與做法一般會縱容商家的違法行為。作為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應當積極聯繫消費者協會,或者尋求律師的幫助,主動通過法律的途徑,甚至通過訴訟的方法解決問題。消費者越是重視,越是主動運用法律武器,越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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