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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單位:體制改革中的變與不變

  • 發佈時間:2014-08-11 04:32:4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澎

  編者按

  隨著種業體制改革的推進,科研院所和高校在科研中的定位也在發生著改變,政策要求他們將側重點更多地放在基礎性公益性研究上,把商業化育種更多地留給企業來做。一石激起千層浪,科研院所和高校對此有怎樣的看法?究竟企業能否代替科研機構成為育種研發主體?人才、技術和資源能否依法有序地向企業流動?請關注本期《業界聚焦》。

  ◆科研方向轉移:做企業不願做、做不起的研究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方向轉移,這個政策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確的,‘科’、‘企’分工明確,有助於深化種業體質改革的推進。”安徽農業大學副校長、小麥育種專家馬傳喜説。

  隨著政策的不斷調整,企業作為種業科研主體的地位不斷被加強,更多的種業企業向育繁推一體化轉型。“科研院所和高校就是要搞企業不願搞的研究。”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綜合管理處副處長楊海生説,“在企業的角度,他們更願意搞幾大雜交品種中‘短平快’的育種研究,這些研究更容易出品種、相對收益更高、見效更快。”種業的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關係到民族種業乃至整個國家的長遠利益,但是其直接經濟效益很低,更多的企業願意從事應用型研究,通過商業化育種來獲取經濟效益。

  作為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以往計劃經濟體制下,面向雜交品種的科研項目更多,進入市場經濟後,在國家項目的支援下,科研機構更容易在商業性研究範疇內出成果,這樣一來,對種業企業的商業性育種間接地造成了擠壓。國家政策引導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多的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並減少其商業性育種上的國家項目支援,一方面是為了給企業間的商業化育種留出空間,另一方面是為了鼓勵和刺激科研院所以及高校對企業不願意涉及的低回報領域和方面進行研究,從而保證我國科研發展的均衡性。此外,如轉基因育種、航太育種等企業無能力從事的研究,也需要科研院所和高校來承擔。

  “和企業相比,科研院所與高校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優勢更大,平臺也更完善。”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趙久然説,“科研院所和高校從事育種研究的時間大都比較長,掌握的種質資源更豐富,人才和技術積累的更加深厚,此外設備和儀器也更加全面和現代。”

  ◆加強科企合作:給艱難爬坡的企業注入創新動力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方向轉移之後,需要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原來關於育種的科研項目比較多,現在這樣的項目有所減少是最大的影響。”趙久然説,“基礎性公益性研究和商業性研究是相輔相成的,‘畫條線’來區分某項研究是基礎性公益性的還是商業性的,這是不切實際的,目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區分。”

  最初科研院所和高校從事商業性研究時,科研面向的是需求,目標是培育出有價值的品種。如今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也是面向需求,只不過是面向育種研究的需求,要蒐集和創造出有用的育種材料、開發有效的育種技術。“科研院所在從事商業性研究時,其優勢是科研團隊和育種材料,而軟肋是對市場的把握,也就是推廣和行銷。”趙久然坦言。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方向轉移之後,科企合作更加重要,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要培育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品種,更依賴於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提供的有價值的種質資源。

  “我國種業企業絕大部分還在處在原始資本積累階段,創新潛力小,承擔不了現有育種資源的轉移,現有國家政策也不能保證這種轉移的有效性。”華中農業大學教授、馬鈴薯育種專家謝從華説,“育種人才和材料向企業流動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漸進。”

  資源調配和人員流動是一個過程,企業需要時間來吸收營養,科研院所和高校也需要一個轉型期來過渡,在這個重要環節科企之間的合作就表現得尤為重要。“高校和企業共建研究院是個很有效的模式,由高校的專家和學者牽頭,通過企業化運作組建科研團隊,建立育種流水線,加大育種規模。”馬傳喜告訴記者,“很多中小型企業正在艱難地爬坡,科企合作給企業注入了更多的創新動力。就像‘師傅帶徒弟’一樣,經過一段時間的合作,企業的創新能力得到培植。”當然,科企合作不僅僅是簡單地簽協議,企業出錢、科研單位出力,科企合作要落到實處,企業通過科研單位學習技術培養人才,科研單位從企業了解需求,為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指明方向。

  ◆制定戰略佈局

  :基礎性研究要有相應的評價體系

  “就目前主要科研力量和條件來講,科研院所和高校依然是主導力量,無論是常規育種,還是新技術的應用均如此。”謝從華説,“就品種改良的創新潛力來看,遺傳資源、人才絕大部分集中于高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農作物新品種來自於這些單位,90%以上的人才集中于這些單位。”

  這些單位的科研經費,尤其是科研院所,一半左右來自於與育種相關的項目,如國家支撐計劃、863項目、國家農業技術體系、地方産業鏈或技術創新項目等等。將育種項目從科研院所和高校剝離出去,無疑在今後一段時期對科研院所和高校産生明顯的經費壓力、人才隊伍分流壓力、科研方向調整壓力等。

  “科研院所和高校要在人才結構上進行很大的調整。”楊海生説。原本從事商業性育種研究的研究人員改為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意味著推翻或放棄了很多年的研究和理論,這讓很多研究人員感到很不適應。

  “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需要國家大量的投入,這種投入不是僅僅給錢、給項目這麼簡單。”馬傳喜説,“無組織地零散投入是不行的,國家要制定戰略佈局,成系統、有規模地對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進行投入。”

  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經濟效益明顯低於商業性研究,同時,由於存在很多諸如種質資源復壯提純等相對難出科研成果的工作也需要大量的人去完成,基礎性公益性研究人員的考核方式、評價體系和獎勵機制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

  “科研人員評價體系要多元化,根據各個崗位的特點制定出相適應的評價標準。”趙久然説到,“應鼓勵有創新能力的科研人員,激發他們的動力,調動其創新積極性。從事基礎性公益性研究不意味著停止創新。不同工作、不同崗位科研人員的考核指標要區分開來,不能‘一刀切’,有能力搞育種研究的科研人員還應該繼續做下去。”

  ◆智慧財産權保護:當“拿來”變得太容易時,創新的價值就被忽略了

  基礎性研究需要國家支援,商業性研究同樣需要國家保護。市場在種業資源配置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需要政府、企業以及農戶的通力合作才能實現,其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政策法規。

  套牌、侵權現象就像毒瘤一樣危害著種業的健康,行業內的智慧財産權保護也因此飽受詬病,直接“拿”別人的研究成果似乎已經成為種業心照不宣的事情。“如今國內品種的相似性很強,一兩個形狀或幾個基因位點的差異就被認定為兩個不同的品種。”馬傳喜感慨道,“培育一個新品種需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時間,而模倣乃至剽竊一個品種缺只需要很短的時間。當‘拿’別人的品種變得太容易時,創新的價值就被人們忽略了,這樣一來就形成了惡性迴圈。”

  “科研成果交易平臺的建設也是至關重要的,可以防止私下交易而打亂市場秩序。”楊海生坦言,“在智慧財産權的權益比例調整上,也可以向科研人員傾斜。同時從法規層面入手,讓科研人員的收益與科研成果掛鉤,從而更好地調動其創新積極性。”

  科研人員和育種材料不是被政策“趕”到企業去的,而是在政策法規形成的良好渠道內,由科研院所和高效“引”入企業的,而企業一方面要有一定的實力吸引並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遵紀守法,在行業法律法規內公平競爭。

  當企業成為種業的科研主體時,就應該按照市場規律讓企業自行發展。國家可以給企業項目、資金乃至政策的多方支援,但是更重要的是引導企業走正軌,在吸引和培養人才的同時,加大自身投入,激發企業提高創新能力。“大水大肥”往往“揠苗助長”,激發企業自身“造血”能力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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