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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生財”為何能行其道”背後的金融腐敗

  • 發佈時間:2014-08-10 09:00:0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合肥8月10日電(“新華視點”記者杜放、程士華)近日,安徽省農發行原副行長操良玉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其利用職務之便,受賄382萬元,借貸款為他人牟利。

  事實上,“行長落馬”在多地頻發,受賄數額最高已上千萬元。如被正式批捕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原行長陶禮明,是十八大以來被捕的首位銀行高管;今年以來,江蘇建湖農村商業銀行建湖支行原行長徐秀雲被查、建行紹興城西支行行長陳惠君被捕;北京農商銀行平谷支行行長韓立峰近期受審,還牽出該行總行一副行長涉案。

  打著“市場化”幌子、頗具隱蔽性的金融腐敗,成為反腐新焦點。

  貸款成“唐僧肉”,簽字批條造就“千萬行長”

  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操良玉案將由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據了解,通過審批貸款收受好處,是這位副廳級官員斂財的一大“法寶”。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3年,嫌疑人操良玉收受的賄賂,幾乎有一半來自安徽省安慶市江花棉業有限責任公司。操良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儲某所送現金,為該公司貸款事項提供幫助。

  為安全隱蔽地獲取非法利益,操良玉可謂煞費苦心。自2005年起,操良玉讓其弟操良奇到靠他審批獲得貸款的公司上班。隨後6年間,操良奇領取乾股分紅共計174萬元人民幣。目前,操良奇因涉嫌共同受賄犯罪被查。

  越來越多的金融高管栽在“簽字生財”上。今年僅6月份一個月,就有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河南許昌銀行原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高志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先後被查……

  一些“落馬行長”動輒千萬身家。曾任中國農業銀行執行董事、總行副行長的楊琨今年6月受審,其先後收受財物3079萬餘元。庭審記錄顯示,楊琨收受包括重達數公斤、價值約120萬元的金條,以及價值40萬元的紅木傢具。

  目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人員涉貪腐事件有多發趨勢。上海市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介紹,2013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針對金融機構犯罪案件1200多件,騙取貸款、貪污、職務侵佔等類型頻發。

  花樣繁多手法隱蔽

  金融腐敗花樣繁多,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法——

  手法一:“欺上瞞下”,盤剝企業。行長落馬,折射出企業“貸款難”背後的“好處費”現象:執掌放貸大權的任職期間,操良玉所在安徽省分行放貸額多年超過500億元。為“投桃報李”,10余家公司向其提供現金、投資分紅款等賄賂。

  收受錢款1300余萬元的北京農商銀行原支行行長韓立峰,則為多家房企在獲取貸款、延緩催收貸款方面提供幫助。“不具有貸款資格的企業拿到了錢,有資格的企業也要被‘揩一層油’。”一家上市房地産公司負責人説。

  手法二:曲線獲利,牟取“股權”。梳理落馬金融高管不難發現:有專業知識的“金融精英”,更熱衷通過債券交易、股權交換實施間接的利益輸送。

  比如,2013年至今,債市利益輸送的監管風暴席捲了多家銀行、券商、基金。曾任易方達基金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的馬喜德,涉嫌挪用了投資者的35億元資金,但獲利是借助200余次債券買賣,分得2300余萬元。而類似操良玉等人,則靠受贈企業股權、或者退休後再“變現”好處的做法也層出不窮。

  手法三:以權謀私,非法詐騙。上海市檢察院發佈的《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顯示,去年上海檢察機關查獲以出售理財産品為名實施的非法集資案11件,案值達15億余元。其中多有銀行、保險金融機構負責人捲入詐騙儲戶、非法集資。

  “不少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內部機制存在缺陷,突出表現為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與能力不足,高管‘一支筆’就能拍板。”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宇説。

  權力高度集中,內部監管和稽查方法手段乏力

  據記者統計,十八大以來,銀行、證券等金融領域落馬高管有數十人。僅在銀行系統,已有20名行長級高管落馬。部分紀檢幹部、金融學者認為,權力集中一個人,是“行長落馬”背後的腐敗深層癥結。

  “一些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稽查方法手段單調,效果不彰。有些監察監督流於形式,暴露問題不徹底、薄弱環節找不全,使一些違規違紀現象長時間積累蔓延。”肖凱説。

  正是由於缺乏規範,金融腐敗發現難、認定難、查證難,乃至伴隨“邊貪邊升”:比如,“落馬行長”楊琨在農行省分行行長期間就開始貪腐,後一路升至總行副行長;安徽省農發行原副行長操良玉被查前,貪腐行為已持續十年之久。

  “落馬行長不僅造成貪腐,還扭曲了社會經濟格局,大大增加了企業成本。”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個別腐敗分子正通過手中掌握的行政審批權和壟斷權力,大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獲取鉅額財富,形成了一個既得利益群體。

  在新一輪金融市場化改革中,如何防範更多的高管淪為“碩鼠”,一些學者和紀檢幹部建言:一是要警惕行長“一支筆”現象,強調資金審批權責合一;二是推進金融市場化,削減貸款“灰色成本”,防止加劇行業成本、不正當競爭;三是建立金融高管的任後審計制度,還要避免信貸權力“期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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