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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參與製造"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 逃13載終落網獲刑15年

  • 發佈時間:2014-08-10 10:20:1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參與製造1997年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

  詐騙銀行4600萬元 男子逃13載判15年

  昨天(8月9日)記者獲悉,“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參與者趙克寧,因票據詐騙罪被市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趙克寧以高息為誘餌,誘使多家公司將鉅額存款存入銀行,後私刻印章並偽造轉賬支票,夥同製造“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的主犯陸峰等人騙走銀行存款4600余萬元。

  >>作案

  狂騙銀行存款4600萬

  發生於1997年至1999年間的系列詐騙案,曾被媒體稱為“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轟動一時。該案主犯成敬、陸峰、張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一些企業、單位將閒置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然後通過收買銀行工作人員、偽造轉賬支票或金融憑證等方式,從銀行騙出存款單位的賬戶資金,再用贓款支付承諾的高額利息,其他贓款則被他們非法佔有後揮霍、使用。

  在這個犯罪團夥內部,各成員間有著比較固定的分工。趙克寧與他們的關係較為鬆散,在趙克寧“單幹”的過程當中,有些環節上與成敬、陸峰等人有過交集,詐騙的手段與成敬、陸峰等人如出一轍。

  經法院查明,1997年10月至11月間及1998年3月間,趙克寧明知北京中恒企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陸峰、職員張重德(均已判刑)等人意圖從銀行騙劃存款,仍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介紹保利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和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開發中心分別將1000萬元和200萬元存入某銀行。趙克寧利用上述兩單位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卡,私刻印章,與陸峰夥同邢某(已獲刑)等人,利用假印章偽造轉賬支票,先後從銀行騙劃出存款共計1194.5萬元,造成銀行損失990余萬元。

  1998年1月至4月間,趙克寧還將其他3家公司預留在某銀行的印鑒卡提供給張重德等人,致使陸峰等人騙劃出上述單位存款共計3496余萬元,造成該銀行損失1900余萬元。綜上,趙克寧共計參與對5家單位存款的票據詐騙活動,詐騙金額共計4690.79萬元,至今大部分損失未追回。

  >>落網

  潛逃13年在京被抓

  上世紀90年代末,檢察機關受理了某國有商業銀行一支行分理處主任許興元非法拆借資金和挪用公款一案,並從中獲得了“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的線索。之後,成敬、陸峰等案件參與者相繼落網。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終審判處成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陸峰無期徒刑、張重德有期徒刑15年。

  而對於趙克寧,公安機關自1999年4月13日開始進行網上追逃。後據其本人交代,在報紙上看到媒體對案件的相關新聞報道後,他更加謹慎小心,怕在外地被發現,所以沒敢走遠。2012年9月10日,潛逃了13年的趙克寧在海澱區落網。

  >>判決

  獲刑15年罰款15萬

  一審法院認為,趙克寧已構成票據詐騙罪。鋻於趙克寧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僅在部分環節實施了介紹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鑒卡的行為,所起作用略小于使用偽造支票騙轉存款的人員,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此後,趙克寧提出上訴。趙克寧否認其在陸峰等人詐騙活動中幫助刻印鑒章,未參與詐騙。其辯護律師指出,趙克寧只是介紹保利公司將閒置資金存入銀行的中間人之一,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詐騙該公司以及另外3家公司的銀行存款。被騙單位主動參與高息攬存且明知存款被劃走沒有積極追回,應承擔相應責任,從而減輕趙克寧的刑事責任。

  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趙克寧犯票據詐騙罪定性準確,且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和作用,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存款單位為獲取高息,將閒置資金存入趙克寧和陸峰等人指定的銀行,與該夥人利用非法手段騙取銀行資金之間不存在法律責任上的因果關係,更不能減輕犯罪分子的罪責,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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