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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食品召回管得了肉過期 管不了過期肉

  • 發佈時間:2014-08-08 14:49:00  來源:長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為,嚴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食藥監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後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據新華網)

  食品召回制度有利於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並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産品品質。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問題食品採取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不過,從功能上來説,食品召回制度還屬於亡羊補牢的範疇,屬於事後補救,而對於食品安全來講,顯然事前監督更為重要。以前些日子發生的“過期肉”事件為例,福喜公司在生産時把過期的冰鮮雞皮和雞胸肉摻入原料當中,粉碎乳化後再經過200℃高溫油炸,就變成了“合格”産品,這在流通環節根本檢驗不出來,也發現不了。要不是有媒體臥底調查、內部人員曝料,我們還都在香噴噴地吃呢!

  換言之,“食品召回”管得了“肉過期”,但管不了“過期肉”。食品召回制度應該有,但不可依賴。比如一些現代化的大企業,其技術手段先進,人家先研究好了你的檢查標準,然後再根據標準去生産,足以把不合格變成“合格”,讓召回制度形同虛設。“過期肉”如此,往牛奶裏添加三聚氰胺也是如此,賣剩下的月餅粉碎後做第二年的月餅餡同樣如此。如果企業在生産時就存在主觀故意,真的很難及時發現。

  召回制度雖然可以讓不合格的産品收回去,但我們更需要讓不合格的産品生産不出來。想要保證我們舌尖上的安全,一是從生産環節進行嚴格監督,二是從銷售環節嚴格檢查,缺一不可。從某種意義上講,前者更為關鍵,因為生産環節做得越到位,將來召回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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