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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損有無統一標準?

  • 發佈時間:2014-08-08 11:35:06  來源:濟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8月7 日訊(記者 王依然實習生 高虹)7日,市民李女士向本報反映,自己的愛車發生事故修理後,她發現保險公司和4S店定損價格有出入。對此,太平洋保險公司與吉利汽車世中4S店説法不一。

  李女士講述事件經過:

  7月29日,工業北路吉利4S店工作人員與對方車主購買保險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定損。李女士稱,4S店工作人員告訴她,車輛需要更換方向機、前杠、左大燈等部件,價格在2000元左右,並讓其3日後來取車。

  8月7日,經過多日的溝通後,4S店最終給出的定損價格為2700元。李女士對此價格表示不滿。

  7月31日,4S

  店工作人員稱車已修好,定損金額在3000元左右。而太平洋保險公司則稱,定損金額為1974元,並表示,對方車主只有交強險,最高只能賠付2000元。為什麼兩者定損價有這麼大的出入?李女士説,保險公司員工曾表示,這是因為保險公司零件報價與4S店有差別。

  7月28日,李女士駕車發生事故,交警判定雙方車主相互賠付。

  對此,太平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最初的定損是三方已經協商好的。對方車主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只購買了交強險,所以最高賠付額為2000元。

  吉利4S店工作人員稱,李女士的車車體損壞比較嚴重,根據多年經驗,他最初給出的估價就是2700元至3000元之間,而李女士之前對報價是沒有異議的。

  “最初的報價是預估價格,實際維修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價格也會隨之波動。目前,最後價格已經給出,很難再發生變動。”他表示,這些問題都已和李女士溝通過。同時,對於多出的維修費用,他建議李女士聯繫對方車主索賠。

  李女士對4S店的回答並不認同。她表示已經聯繫不上對方車主。

  對於此類情況該如何處理?山東舜翔律師集團律師井遠寧表示,保險之外的損失應由對方車主承擔,如果李女士聯繫不上對方,可以讓交警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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