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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維持劉漢劉維一審死刑判決

  • 發佈時間:2014-08-08 03:33:50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寧市對劉漢、劉維等五上訴案依法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劉漢、劉維等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于5月23日一審宣判。劉漢、劉維被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寧市對劉漢等10人上訴案、劉維等7人上訴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對桓立柱等3人上訴案、曠曉燕等3人上訴案、劉學軍等3人上訴案進行書面審理。

  7日上午9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咸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同時公開宣判劉漢、劉維等五上訴案。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漢、劉維夥同他人網羅上訴人唐先兵等,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3項罪名;上訴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唐先兵、田先偉、張東華等14名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分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二審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依法的原則,並根據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劉漢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依法改判。

  上訴人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兌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上訴單位漢龍集團已經歸還和有足額擔保的貸款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原審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對漢龍集團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罰金由三億元改為一億元。對上訴人劉小平、曠曉燕的部分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依法改判。鋻於上訴人繆軍、李波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二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適當從輕量刑建議,分別決定將有期徒刑二十年改為十九年、十五年改為十三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發生變化,但並不影響死刑的適用,因劉漢、劉維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罪行極其嚴重,數罪並罰,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判決。同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對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的死刑判決。

  死刑判決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上訴人的親屬、媒體記者、專家學者及各界群眾200余人旁聽了宣判。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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