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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在成都 錢卻在泰國被盜

  • 發佈時間:2014-08-06 05:34:36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王翠 記者 晨迪) 從泰國旅行回到成都的劉艷(化名),接到銀行短信提示,銀行卡被取款9830元。經核實,取款發生在泰國境內,而扣款當時,持卡人劉艷身在成都,銀行卡也隨身攜帶。為此,劉艷將發卡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損失。近日,青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依法支援原告訴求。

  劉艷訴稱,自己于2013年4月28日至5月4日期間在泰國清邁旅遊,期間她用某銀行卡在機場及街頭分別取款一次,當時並未發現異常。2013年5月11日晚上9:04和9:05接到該銀行發來短信,告知銀行卡被取款6271.84元和3558.57元。當時她在成都,卡隨身攜帶,隨後她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銀行投訴並要求賠償9830.41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劉艷在這家銀行開辦了銀行卡後,雙方之間儲蓄存款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基於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保證劉艷存款安全是銀行的主要附隨義務。該賬戶于2013年5月11日在泰國ATM機被人取現共計9830.41元,劉艷于案發第二日向派出所報案,鋻於兩地相隔遙遠,劉艷一直持真實銀行卡在成都,其護照也未顯示她在201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曾來回成都、泰國兩地。故法院足以認定在泰國ATM機上取款的銀行卡係複製卡。因銀行營業部沒有證據證明該複製卡的産生及存款被盜取的損失是劉艷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也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保障客戶取款交易安全的附隨義務,故該銀行營業部應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劉艷要求銀行營業部賠償其9830.41元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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