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級失誤”還是另有隱情?
- 發佈時間:2014-08-06 04:35:38 來源:成都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日上午開庭審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糾紛索賠案。庭審中,爭議焦點在於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
庭審中,原告方律師表示,光大證券的行為不僅構成內幕交易,而且還構成虛假陳述和價格操縱。光大並沒有及時披露誤操作資訊,在有媒體揭露其“錯單”行為後,其業務部門負責人還通過媒體予以否認,嚴重誤導了投資者。其後,被告在明知股價虛高的情況下,賣空股指期貨,致使投資者在“山頂”上購買了被告拋出的股票,在下降過程中遭受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被告方律師表示,光大錯誤下單是市場的固有因素,是市場的正常現象。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下錯單並不存在因果關係,且光大證券方面不存在主觀故意,投資者損失是因為股民盲目跟風炒作,損失應當自己承擔。同時,鋻於本案相關的楊劍波等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求。
“三問”史上最大“烏龍指”事件
圍繞一系列索賠焦點,股民與光大證券各執一詞。
一問:董秘否認誤操作,算不算誤導?
在庭審現場,辯論焦點集中於事件中光大證券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原告投資者代理律師認為,當日11時59分,光大證券時任董秘梅某對外否認發生誤操作,之前公司已對程式錯誤開會討論處置。被告方光大證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事件中沒有主觀錯誤,不是故意是意外。但對此説法,投資者方面並不認同。原告一位代理律師表示:“董秘是法定資訊披露的義務人,媒體並非資訊披露的責任主體。”
二問:缺少相關規定,股民虧了找誰?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稱,索賠存在受理的“程式問題”。一是針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目前未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二是對於部分原告起訴的期貨異常交易及內幕資訊違規問題,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確的範疇。 原告方面也坦言,案件所必須的部分司法解釋遲遲未能出臺,使庭審雙方圍繞責任追究展開激辯。投資者代理方認為,不應因為規則不完善,就損害投資者的公平權益。
三問:“楊劍波案”會否阻礙股民索賠?
此前,光大證券原投資策略負責人楊劍波曾起訴證監會,上演了證券市場罕見的“民告官”。“楊劍波案”會否影響其他股民索賠?投資者代理律師表示,即使楊劍波案出現處罰變更,撤銷的也只是對其的個人處罰,對光大證券的處罰依然有效。而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鋻於楊劍波已提起行政訴訟,建議投資者民事索賠也應中止審理等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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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事件”是我國證券市場首起異動交易案件。2013年8月16日,A股盤中突現異動。11時5分滬指突現快速拉升,工商銀行等大盤股紛紛漲停,成交量猛增,午後滬指震蕩下行。作為導致本次市場異動的“主角”,光大證券發佈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隨後,證監會通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調查和處理結果,認定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罰沒總計5.23億元,並叫停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光大證券新業務,四名高管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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