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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資本金意願結匯改革啟動

  • 發佈時間:2014-08-05 22:30:37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湯莉報道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8月4日起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試點區域內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在實行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的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仍可選擇現行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資本金。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企業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均應審核企業上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根據《通知》,改革將在天津濱海新區、瀋陽經濟區、蘇州工業園區、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成都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慶兩江新區、黑龍江沿邊開發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地區、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平潭綜合實驗區、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産業園區、貴陽綜合保稅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進行試點。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中經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出資權益確認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其資本金賬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以下簡稱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的收入和的支出範圍、結匯待支付賬戶的收入和支出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購匯劃回資本金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同名結匯待支付賬戶間的資金不得相互劃轉。由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出用於擔保或支付其他保證金的人民幣資金,除發生擔保履約或違約扣款的,均需原路劃回結匯待支付賬戶。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使用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的支出、證券投資(另有規定除外)、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除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産的相關費用。

  為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通知》規定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金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實性證明材料,但單一企業每月備用金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60萬元人民幣。

  在監管方面,《通知》要求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和使用等業務合規性的指導和核查。對於嚴重、惡意違規的銀行可按相關程式暫停其資本項目下外匯業務辦理,對於嚴重、惡意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等可取消其意願結匯資格,且在其提交書面説明函並進行相應整改前,不得為其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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