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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36號文出臺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試點意願結匯

  • 發佈時間:2014-08-05 09:03:2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周悅

  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進一步推進。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最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允許在天津濱海新區、蘇州工業園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等16個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允許試點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中經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出資權益確認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試點區域內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同時,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

  國家行政學院決策諮詢部研究員陳炳才表示,這是資本項目可兌換環節的簡化。“以前外匯局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是有審批的,對於結匯的金額也有比例控制。此次36號文使得試點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實現外匯資本金的意願結匯,也就是想結匯就選擇結匯,不想結匯可選擇不結匯,結匯自主權交由企業,是一個重大的突破。”他説,不過,這種資本項目管制的放鬆並非“沒有管理”的放鬆,監管部門通過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體系對於結匯的資本金的用途進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36號文也更加便利了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為境外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中國市場創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條件。36號文規定,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上述企業股權投資款以外的資本金結匯按支付結匯原則辦理。“這是對資本項目可兌換內容的擴展和深化。”陳炳才説。

  奮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鮑治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在36號文出臺之前,這類基金的外匯資本金雖不得在基金層面結匯,但可以採取原幣種劃轉方式,將外匯資金劃轉至其境內的下游投資項目,在項目公司所在地辦理結匯手續。“新的36號文實際上體現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放鬆管制的思路,即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基金層面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然後再劃入被投資企業。”鮑治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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