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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型城市如何避免“礦竭城衰”的危機?

  • 發佈時間:2014-08-05 15:18: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資源型城市不少都存在著資源産業“一業獨大”的問題,産業結構不合理。如何推動可持續發展,避免“礦竭城衰”的危機?2日在山東濟寧召開的“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與可持續發展高層研討會”上,官員和專家學者紛紛建言獻策。

  “由於資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資源型城市往往經歷建設、繁榮、衰退、轉型、振興、消亡等過程。”民進中央副主席劉新成在會上説,近年來,我國資源型城市通過提升改造資源型産業,推動全方位轉型,獲得了新動力。但一些城市面臨著比較優勢下降的困境,承受著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社會保障包袱沉重等一系列發展和治理難題。

  特別是資源枯竭城市歷史遺留問題嚴重,轉型發展內生動力不強。數據顯示,有近7000萬平方米棚戶區需要改造,約14萬公頃沉陷區需要治理,失業礦工人數達60多萬,城市低保人數超過180萬。

  “資源型城市轉型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轉型發展最大的瓶頸,不是資源要素的約束,而是有效供給不足。”發展改革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副巡視員彭紹宗説,實現資源型城市産業良性發展和“自我造血”,需要通過推動一系列改革。

  彭紹宗説,一是要根據資源型城市所處的不同階段,分類選擇接續替代産業;二是要保障産權清晰,流轉順暢;三是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充分借助資本力量;四是利用城鎮化戰略機遇推進土地制度改革;五是完善社會資本投入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修復。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彭森説,資源型城市應該利用生産要素成本上升、資源環境約束強化,以及當前産能矛盾凸顯的倒逼機制,下定決心加快改革,特別是資源環境稅費改革等。同時,結合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民營資本更多地進入替代産業發展。他建議,應在全國範圍內設立一批資源型城市轉型試點,先行先試,從國家層面給予政策支援。

  “建立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是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的制度保障。”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鄭新立認為,要通過建立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對自然資源衰減情況監測、補償機制建立提供依據。同時,要建立地方主要領導對自然資源損壞情況歷任審計制度,以及自然資源資産損壞責任的終身追究制度等。此外,要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破壞成本和修復效益的價格形成機制。

  與會專家還認為,政府要做好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避免短期行為,並對資源型城市進行分類指導。

  去年出臺的《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將全國262個資源型城市劃分為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種類型。其中,包括山東濟寧在內的141個城市資源開發處於穩定階段,資源保障能力強,被列入“成熟型城市”。專家認為,數量佔據“半壁江山”的成熟型城市恰恰處在轉型的“黃金期”。

  “不能等到資源枯竭了才轉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顧問宋曉梧説,成熟型城市可以借鑒濟寧市的經驗,未雨綢繆,積極推進調結構、轉方式,在高效開發利用資源、培育資源深加工龍頭企業和産業集群的同時,培育壯大若干支柱性的接續替代産業,避免“一業獨大”導致“礦竭城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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