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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執法機構應規制高通壟斷行為

  • 發佈時間:2014-08-05 01:00:1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李相承  責任編輯:羅伯特

  21世紀的無線資訊通信産業因“智慧手機革命”而被人們普遍知曉,其技術創新速度非常快。而且,標準制定組織採納全球性標準後,以符合該標準的各種産品之間的相容性為基礎,智慧手機製造企業、設備製造企業、無線通信服務提供商及運營商、應用程式開發商以及觸摸顯示屏、記憶體、應用程式處理器等配件的製造企業,通過大規模投資創造出了非常大的經濟價值。

  因 此 , 歐 洲 電 信 標 準 化 協 會(E T SI)、美國通訊行業聯盟(A T IS)等標準制定組織均通過3G PP採納了無線通信標準,如第三代的WC D M A和第四代的LT E。

  然而,一旦某一個標準被採納,並由相關企業以該標準為中心進行大規模投資,則擁有遵守該標準所必需的標準必要專利的企業將針對參與智慧手機生態系統的企業獲得事後(ex post)的壟斷力。這是因為,在標準被採納前,由於可以選擇WiMA X等其他技術(而不是L T E ),市場上存在競爭;但是,一旦某一個標準被採納,並以該標準為中心進行大規模投資後,對參與該生態系統的企業而言,除了使用該標準必要專利以外,毫無選擇的餘地。

  為了防止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企業濫用事後壟斷力,標準制定組織要求該企 業 按 照 “ 公 平 、 合 理 和 非 歧 視(FR A N D )”的條件向所有提出申請的企業提供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據最近的新聞報道,擁有代表性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高通由於違反F R A N D承諾濫用其壟斷力,正在接受中國國家發改委的調查。需要特別提及的是,高通不向其他晶片組製造 企 業 提 供 標 準 必 要 專 利 許 可 ; 同時,按照手機價格的一定比例直接向手機製造企業進行許可,從而賺取高額利潤。

  首先,不向其他晶片組製造企業提供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行為,明顯地違反了F R A N D承諾(即,向包括競爭對手在內的所有提出申請的企業提供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而且,該行為使得其他晶片組製造企業實際上只能向不從高通處取得許可的手機製造企業銷售晶片組。這屬於限制競爭的行為。

  其次,在智慧手機時代,高通仍然沿用著以通話和短資訊為核心功能的功能手機時代的許可費計算方式。就智慧手機而言,作業系統、應用程式、觸摸顯示屏、大容量記憶體、記憶體等與高通的無線通信技術毫不相關的功能所創造出的附加價值變得很大。高通按照與功能手機時代相同的方式計算和收取許可費的行為,屬於對參與生態系統的其他諸多企業的投資進行搭便車的專利套牢(patent hold-up)行為,即對事後壟斷力的濫用行為,其導致其他企業的創新動力受到阻礙,智慧手機的價格提升,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屬於限制競爭的行為。

  雖然日本和南韓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曾對高通商業模式中的部分行為(如,要求手機製造企業將其擁有的專利無償提供給高通及高通的客戶,或者對不使用高通晶片組的手機製造企業收取更高的許可費等)提出過質疑,但是,全世界任何國家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均未曾全面審查過高通整體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影響,包括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和阻礙創新。

  反壟斷執法機構立足於反壟斷法的一般原理,對高通整體商業模式的限制競爭效果及高通可能提出的抗辯進行仔細審查後,如認為高通的行為所帶來的利益極小或小于其對競爭的限制效果,則應對高通的整體商業模式採取根本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高通做到如下兩點:(1)以晶片組(而非智慧手機)價格為基礎收取許可費;(2)按照FR A N D條件向其他晶片組製造企業提供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如果中國國家發改委能夠採取上述措施,則該舉措將成為全世界反壟斷機構執法實踐的里程碑事件。

  (作者為南韓首爾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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