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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收費標準調整

  • 發佈時間:2014-08-04 10:29:22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潘園園 實習生 王景烽)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日前聯合調整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務收費標準。新標準從8月1日開始執行,期限3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統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組織實施,當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車)力量不足時,可以委託社會救援機構參與吊車,吊車費用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高速公路清障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拖車費和吊車費兩大類。其中,拖車收費標準為:按照故障(事故)車型不同,清障車出動基價從320元到600元不等,每公里拖運費從7元到30元不等。收費以10公里為基數,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計收,交通事故車輛的清障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50%計收。吊車收費標準則按照吊車噸位從800元到7000元不等。

  根據規定,高速公路清障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將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就近拖離高速公路可以向當事人收取清障費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將違章停放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並收取費用。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駛的車輛,不能強制進行清障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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