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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法治GDP”將大幅降低中國經濟成本

  • 發佈時間:2014-10-24 07:47:22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作者:羅 蘭  責任編輯:王斌

  法律缺失阻礙發展 依法治國帶來紅利“法治GDP”將大幅降低中國經濟成本

  ——訪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後趙國鴻

  近日,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引起各界極大關注。有關專家認為,當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都與法治缺失有關,推進依法治國,將為正在轉型中的中國經濟帶來新紅利,也將大幅降低中國經濟的成本。日前,就中國經濟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後趙國鴻。

  經濟立法亟須補“漏”

  問:法治在構建現代化國家經濟治理體系中起著關鍵、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在一些重要經濟領域,還存在著立法空白,亟須補“漏”。請您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立法空白首先表現在經濟結構和産業結構優化領域,在這些領域,主要依賴的是黨的文件、國務院和各相關部委頒布的法規,缺乏更高層級法律的保障,比如《宏觀調控法》、《産業政策法》等。

  其次,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缺乏為可持續發展提供充分保障的法律。例如,《清潔空氣法》缺位,需要實現《大氣污染防治法》向《清潔空氣法》的過渡。

  第三,在所有制領域,我國國有企業作用和影響巨大,但至今沒有《國有資産管理法》、《國有企業法》。

  第四,在技術進步和資訊化方面,目前法律制度未能充分激勵、保護和規範技術進步和資訊化,使其作用未能有效發揮,例如在電子商務、資訊安全等方面,法制建設明顯滯後於實踐。

  第五,在收入分配製度領域,亟待健全收入分配調控法律法規。財稅法律制度對個人收入調節不足,不利於收入差距的減少;稅收制度的不合理,加劇了國民收入向政府部門的集中;對地方主體稅種和稅收管理許可權方面的監管不力,間接激發了地方政府用不規範方式獲取財政收入。

  過時法規應該清理

  問:新的法律亟須建立,舊的法律也需要及時修改或清理,請問,目前存在哪些內容過時的法規?

  答:在環境資源方面,《資源稅暫行條例》制定於1993年,2011年做了修訂。《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制定於1994年,1997年做了修訂。儘管做了局部完善,但這兩部法規仍然落後於實踐,有待更全面修訂和升格。

  在外貿方面,由於路徑依賴、部門利益等原因,出口導向的法律、制度、政策沒有得到及時調整,必須儘快完善外貿法律法規;在城市化和城鄉、工農協調發展方面,目前法制建設嚴重滯後於快速的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大量發生的農民工群體事件、拆遷糾紛、徵地糾紛、小産權房等都與此相關。

  戶籍管理法律制度與現實發展嚴重不適應,影響了城市化進程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頒布,1988年、1998年、2004年先後修訂,仍沒有解決在土地使用方面的兩個主要問題,必須抓緊完善;《國務院組織法》是1982年制定的,距今已近30年,內容過簡,有些條款也滯後於實踐,導致中央政府組織機構設計不能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更有效服務。

  還有一些法律制度層次和效力過低,有必要提升。例如,通信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産業和新興産業,然而至今只有電信條例,沒有通信法。在資源環保方面,2009年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但是這一規定層級太低,效力不足,不足以遏制開採礦山造成的環境污染、環境與資源破壞和礦山地質災害,有必要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

  依法辦事釋放經濟新紅利

  問:今後如何通過法制建設釋放經濟新紅利?

  答:在我國,司法獨立不是指獨立於立法權,而是指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現實中由於權力本位的長期歷史積澱,司法權只是行政權推行其意志或者政策的工具,至今沒有擺脫行政權附庸的現實,這有違國家基本權力結構的設計初衷,不利於形成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法制環境。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的法律制度,只有經過實施,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目前法律在實施、監督中,一是要在技術上增強立法的精細度和可操作性。二是要解決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的現象。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範執法人員行為。四是消除行政性壟斷,杜絕行政干預司法和政企不分的現象,優化資源配置。五是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和官僚主義,解決一些部門執法不公,行政復議作用不彰的問題。六是健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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