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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房産成官員財産公示阻力最小入口

  • 發佈時間:2014-08-08 10:29: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搜尋最小阻力的官員財産公示制度入口

  官員財産公示的複雜性,要求公示政策富有前瞻性。在制定政策時,注意考慮長遠目標,考慮政策産生的影響和反映。若能在深入思考政策的副作用,預判政策實施後能否符合預期目標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並制定配套措施,就有望把可能的副作用降至最低限度。

  不管反對的力量有多麼強,現在趨勢已明朗,官員財産公示這一步已非走不可。但財産公示操作起來非常困難非常複雜。究竟怎樣做才可行,才在當下我國的國情下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能?這也需要創造性思維。

  官員財産公示的複雜性,要求公示政策富有前瞻性。在制定政策時,注意考慮長遠目標,考慮政策産生的影響和反應。因為長期以來,我國官場早就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慣性,所以,為了避免政策執行中遭遇“下有對策”的困境,政策出臺之前一定要針對下面對策準備好“反對策”,研究建立反映政策運作的先行指標體系,琢磨可供選擇的“反對策”方案。這要求政策制定者須具有專業性的資訊蒐集能力,能進行“潛在問題分析”,探討政策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哪些不利因素干擾政策的實施,可能的副作用是什麼,將引起政策方案涉及人的可能的反應和阻力,尤其是要預計政策的目標群體會採取什麼“對策”。比如,據媒體很有限的調查,現在有多套房子的各級官員並不在少數,他們會用什麼方式對待被公示,他們在面臨暴露財産秘密的情況時會被激起什麼樣的應變之策與此對抗?若能在深入思考政策的副作用,預判政策實施後能否符合預期目標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並制定配套措施,就有望把可能的副作用降至最低限度。

  一旦執行公示制度以後,又將有兩個極大的潛在問題會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員財産多了,這些官員必定會通過各種方式加以阻撓,如果公示的財産很少,老百姓不信,又面臨政府失信的危險。

  對官員財産公示問題不能想當然,以為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官員財産要全面公示,實際上,各國的情形很不同。據筆者的了解,在南韓,有1800名官員是公開財産,在法國,只有總理和總統的財産要公示,在美國,也不是所有官員全部必須公示財産。

  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的是公職人員的利益和投資申報,而不是財産申報。香港特區申報財産的公職人員分為五類:基層公務員,政治委任制的官員,行政會議製成員,行政長官,議會議員。每個層級的申報要求都不一樣。

  根據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要求和發達國家、地區的經驗,筆者以為,可以考慮如下幾項內容:

  其一,精兵簡政。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在財政供養人員包括行政機關、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數量為4000多萬人。比照世界各國的公務員總數,我國的公務員群體有大大精簡的餘地。但到底可以精簡多少,需要經過詳細的分析和研究。精簡之後官員要申報財産,因為這個位子很寶貴。財産申報是官員頭上懸挂的寶劍,如果官員不好好幹可能隨時被替換,剩下的人會更加珍惜這個機會。精簡後再做財産公示,人數不太多,操作也相對容易。同時,簡政放權,減少官員利用權力尋租的可能性。

  其二,劃分時段。可以從管理角度來劃時段,這個時段前的財産可以既往不咎,一是可能因為糾不過來;二是為了穩定公務員隊伍,不“溯及以往”的政策原則需要考慮。但時段後出現的問題則嚴肅對待。當年香港反腐敗時,發現問題太多,沒有好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太多的“問題”,就採取了既往不咎、規定的時段以後出現的腐敗就嚴加處治的辦法。事實證明,這樣做是很有效的。

  其三,分類管理。公務員部級、局級、處級哪個級別、哪個部門是腐敗高發的類別要做了解。掌握大量資源的部委和沒有什麼資源的部委要分類,部長、局長、處長要分類,省長、市長、縣長、鎮長要分類,分類是為了更好地管理。需要公示的是掌握了大量行政資源例如審批權等的官員的財産。

  其四,分階段執行。可以考慮先在內部公示。在開始階段不一定非得對全社會公示,不妨逐漸積累經驗後再展開。當然,這得制定時間表,規定什麼時間,哪些部門哪些級別的官員需要公示,讓社會公眾有個穩定的預期。

  其五,先公示房産。一項政策的制定和頒布應該先易後難。以我國目前的實情,最容易操作的是“房産公示”,因為現在大城市的房産資訊很多都已經聯網,執行起來相對容易。

  其六,新任官員需要財産公示。存量問題不好處理,可先重點考慮增量問題的處理,凡新提拔的官員,任前要財産公示,升職或調動也要公示財産。

  其七,實行靜默期制度。一些西方國家規定,從事宏觀管理權力很大的官員,在任職期滿後五年內不能從事管理領域相關的工作,這叫靜默期。筆者以為,這個制度我們大可借鑒。

  其八,財産公示的制度宜簡不宜繁。制度要嚴密,但若矯枉過正就有太多負面作用,以至於無法執行。所以,制度不能太繁瑣,需要公示的內容不宜太細。而且,看國外的實例,越是不發達國家,公開申報越詳細,而腐敗現象也越多。例如菲律賓、尼日利亞等國,官員財産公示制度制定得很繁瑣,很詳盡,可是腐敗現象始終很嚴重。所以,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確有遏制腐敗的作用,但若太繁瑣就難以執行,遏制腐敗的作用也就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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