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8日訊(記者 曾薔)繼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動中小銀行補充資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繼續多渠道補充中小銀行資本、強化公司治理。”2021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鄭州銀行董事長王天宇作為中小銀行的代表,就如何支援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接受了中國網財經記者的採訪。
王天宇表示,疫情對中小銀行業帶來了明顯影響。一方面中小銀行為支援實體經濟發展,信貸投放明顯加快,這需要補充資本以支援其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對中小銀行資産品質帶來了一定衝擊,不良資産規模有所上升,資本緊張問題更加突出,資本補充的急迫性明顯增強。
王天宇進一步指出,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不斷探索資本工具創新,先後推出永續債及推動地方政府專項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等。中小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得到拓寬,資本補充壓力得到一定緩解。但中小銀行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還未完全建立,新的制度安排還不完善,仍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資本補充難題並沒有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具體來看,第一,通過利潤留存補充資本的途徑變窄。一是凈利潤增速放緩。2020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為經濟發展帶來巨大挑戰,中小銀行紛紛加大信貸投放力度,資本耗用迅速增加。但是,凈利潤增速低於總資産增速,利潤留存不足以彌補資本缺口。同時,利率市場化改革深入推進及落實減費讓利的中央決策部署,導致中小銀行凈息差處於收窄趨勢。二是不良資産不斷侵蝕利潤留存。受經濟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風險不斷暴露,中小銀行不良貸款出現雙升,信用風險管理壓力增大,撥備計提增加,不良資産處置核銷規模上升,加劇了對利潤的侵蝕。
第二,中小銀行外部資本補充渠道受限。一是核心一級資本補充工具單一且缺乏效率。核心一級資本是銀行最重要的資本層級,也是中小銀行最急需補充的資本層級,補充渠道卻較少。增發是中小銀行常用的資本補充方式,但當前經濟背景下,增發面臨著尋找合格投資者的困難。可轉債當期以債權形式體現,約定期後可以進行轉股,票面利率低,付現壓力小,能夠充分發揮財務杠桿作用;但可轉債無法直接全部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通常在發行完成6個月後進入轉股期,適用於當前核心一級資本壓力不大的中小銀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募集資金認購可轉債即便可補充中小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也存在可轉債補充資本的效率較低、地方專項債發行成本可能與可轉債收益不匹配等問題。二是其他資本補充工具作用有限。中小銀行資産品質、經營水準參差不齊,能夠使用的資本工具有限。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文,刪除了關於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應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要求,為中小銀行開闢了新的資本補充渠道,但這一資本補充方式還有待具體實踐。永續債和二級債發行手續簡單、成本較低,在亟需填補資本缺口、提升資本充足率的情況下,是較多中小銀行的選擇,但仍有很多中小銀行不符合發行條件或者存在發行困難的問題。
就如何解決中小銀行資本補充難題,王天宇提出三方面建議,第一,推動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工具發行的差異化監管。中小銀行數量眾多,面臨著不同的資本補充壓力,不同風險暴露程度,需要採用差異化、多渠道的資本補充途徑。而多數監管政策和準入標準是“一刀切”的,導致部分中小銀行在資本補充方面面臨著準入困難。一是建議綜合考慮資産規模、盈利能力等指標,對中小銀行的分類進一步細化。二是建議對於同一資本補充工具,針對不同分類中小銀行,設定不同的發行標準和審批要求,出臺更具體、更適用中小銀行的操作細則。
第二,進一步優化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工具。一是建議對中小銀行發行永續債給予進一步的流動性支援。如將可進行CBS操作的永續債合格主體條件進一步放寬,使大部分中小銀行滿足準入條件。二是建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中小銀行自營投資資本補充債券的限制比例,擴大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債券的投資主體和投資規模,放寬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債券的條件。三是建議完善中小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市場安排。建議將銀行業信貸資産流轉中心作為非上市銀行可轉債和轉股後股權的全國集中交易平臺,提升中小銀行可轉債和轉股後股權交易的活躍度;建議在中小銀行可轉債轉股價格和股權交易價格確定中引入獨立、權威的估值機構,為非上市銀行股權提供統一估值框架下的公允價值參考,提高中小銀行可轉債交易和股權交易的有效性。四是建議支援中小銀行通過資産證券化方式來降低風險加權資産。資産證券化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産提前變現,緩解流動性風險,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建議支援中小銀行探索不良資産證券化,縮小其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
第三,完善地方債補充機制並進一步加大發行規模。2020年,全國共發行2000億地方債用於補充銀行資本金。希望今年擴大地方債發行規模,解決中小銀行資本金問題,幫助中小銀行快速化解風險包袱。同時,應平衡地方債發行規模配置,不建議僅補充風險較高的農村商業銀行,對民營、小微企業有支援能力、風險可控的城商行,也應給與一定額度的支援。
一是加強準入引導。地方政府專項債募集資金屬於債權資金,與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入股資金須為自有資金的規定相悖,建議給予明確的政策引導和操作指引,在審批中小銀行資本補充方案時,為地方專項債募集資金留有窗口。同時,建議建立科學合理的專項債額度分配標準,綜合考慮中小銀行的風險傳染性、資本金需求、支援實體經濟力度、未來償債能力等因素,設計選擇指標,精準選擇資本補充對象,合理配置地方專項債額度。二是拓寬補充途徑。當前,地方政府專項債與中小銀行資本補充的對接方式有間接入股、可轉股協議存款、可轉債三種。建議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政策研究和工具創新,拓寬地方專項債補充資本的途徑,如鼓勵地方政府專項債認購永續債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三是完善退出機制。地方政府專項債募集資金需要到期償還,為保證按時還本付息,建議給出明確的退出政策,引導地方政府和中小銀行共同探索退出機制,在制定方案時兼顧多方利益。建議通過銀行股權分紅資金還本付息、市場化轉讓股權、籌措其他資金用於地方專項債償付等,使地方專項債資金到期能夠平穩順利安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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