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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朱正栩代表:修改工傷認定 讓農民工維權不再難

  • 發佈時間:2016-03-09 14:39:08  來源:大河網  作者:許會增  責任編輯:李春暉

  建議修改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式,讓農民工不再為維權發愁;及時出臺擾亂法庭秩序罪相關司法解釋,確保法官能夠獨立地依法審判。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寶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正栩做客河南日報報業集團全媒體報道中心時,暢談今年的建議。

  修改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式

  作為全國法院系統中唯一一位來自基層的全國人大代表,朱正栩關注司法、關注基層、關注民生。在平時的工作中,由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比較多,常年與農民工打交道的朱正栩對農民維權難深有體會。

  “目前的工傷認定以及相關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實踐中間環節繁多、週期過長,非常不利於一些弱勢勞動者依法維權。”朱正栩説。

  今年,她帶來了《關於修改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式的建議》。關於農民工維權的問題,去年她也提了,但與去年相比,經過更進一步地調研,今年更加有針對性。

  她建議在立法中把工傷認定權賦予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簡化工傷賠償程式,充分發揮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職能作用,一次性調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否構成職業病或工傷、工傷賠償數額,將勞動關係確認、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數額確定等多個程式合併,簡化至一個仲裁程式中。

  她説,可以把工傷認定權採取如下的權力配置方式:勞動仲裁部門有權作出工傷認定,若有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部門的工傷認定無異議,則法院尊重勞動仲裁部門的決定,並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援引作為有效力的證據使用;若當事人對勞動仲裁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而提起勞動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則法院有權視情況對工傷作出最終的認定,即法院可以直接判決為工傷。

  及時出臺擾亂法庭秩序罪相關司法解釋

  如何保證法官不受外界干擾,確保法官能夠獨立地依法審判是朱正栩今年關注的焦點之一。

  她説,《刑法》修正案(九)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罪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發生在除庭審之外的調解、送達、證據交換等其他訴訟活動中間的一些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或者毀壞法院辦公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並沒有被明確規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調整範圍,造成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和爭論。

  “而且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大量的在庭審之外發生的這些嚴重妨害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行為,對於司法權威造成了很大的破壞。”朱正栩説。

  為此,她提出了《關於及時出臺擾亂法庭秩序罪相關司法解釋的建議》,主要內容為:明確把發生在除庭審之外的調解、送達、證據交換等其他訴訟活動中間的一些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以及毀壞法院辦公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納入到刑法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調整範圍之中;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程式,作出明確的規定。

  “建議賦予審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對此類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從而保證此類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維護司法工作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不受侵犯、保證訴訟秩序正常進行,維護司法權威。”她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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