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 申請條件曝光
- 發佈時間:2015-01-08 08:49: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曹慧敏
上海市商務委、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等1月7日聯合下發《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的通知》。註冊在上海自貿區內的汽車經銷商,經商務部進口許可,從事進口國外汽車的經營活動。
通知要求,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會同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協調推進平行進口汽車試點工作,對試點企業進行認定。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推進平行進口汽車産品品質追溯體系和平行進口汽車經銷商資訊化管理系統建設等工作。推動平行進口汽車相關公共服務領域內的平臺經濟建設,平臺將整合政府職能部門相關配套功能,有效集聚汽車維修、服務、零部件供應等社會化服務。設在自貿試驗區內的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功能與模式須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備案。上海海關負責做好平行進口汽車的通關監管、稅收徵管等相關工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對平行進口汽車産品符合國家有關品質標準、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和強制性産品認證準入要求的品質安全監管工作,並聯合相關部門做好平行進口汽車有關三包、召回、缺陷調查等後續監管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管,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根據通知,申請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業務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從事汽車銷售業務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經營業績,上一財務年度汽車銷售額超過4億人民幣;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服務、零部件供應網點與設施。對無法滿足該條要求的企業,可依託自貿試驗區區內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相應服務,達到要求後方可參與試點;信譽良好、具有採購渠道和汽車銷售服務行業經驗;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具有汽車經銷資質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為平行進口汽車試點的經銷商。
通知要求,試點企業及其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汽車經銷商是平行進口汽車産品品質追溯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産品召回、品質保障、售後服務、汽車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義務,不允許進口舊車和非法改裝車,並負責採用原製造商許可的方案消除品質缺陷。經銷商進口的汽車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品質標準、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産品認證等準入要求。進口以上海口岸為主,銷售區域以試點企業現有銷售區域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