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後東陽再曝非法吸儲:中侖建設借貸13億
- 發佈時間:2014-11-24 10:30:1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東陽再曝非法吸儲案
繼吳英案之後,中侖建設董事長嚴成效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這只是浙江東陽民間借貸的冰山一角。據知情人士透露,企業開門攬儲在東陽早已不是新聞。有的企業已經是苦苦支撐了,如果經濟再不出現好轉,倒閉只是遲早的事。更為嚴重的是,一家企業的倒閉可能引發相關企業的連鎖反應
提起浙江省東陽市,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這裡出了不少名人:既有想打造“中國版巴菲特”的復星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廣昌,也有浙江廣廈控股集團董事局榮譽主席樓忠福,還有2007年因民間融資巨案——“吳英案”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吳英。
“與浙江其他城市一樣,東陽藏富於民,很多人不聲不響地做生意,坐擁著萬貫家産。”一位在浙江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曾這樣對《國際金融報》記者介紹,“同樣,這註定了東陽是一個民營資本聚集的地方。”
然而,在中國,“民營資本發達”這個字眼,有時候代表的不都是吸引人眼球的正面意義,還帶有負面的憂慮。東陽,也不能避免正面光環下、財富積聚下的負面事件——當年的吳英如此,現在的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侖建設”)亦如此。
日前,東陽市一位知情人士對媒體説,從已掌握的情況看,中侖建設的民間借貸額超過了13億元,涉及3000余人。還有消息稱,此前在今年9月,中侖建設董事長嚴成效“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當地警方逮捕”。
有報道稱,張躍飛任董事長的浙江飛耀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飛耀集團”)“被東陽市政府部門要求接盤中侖建設的資産和債務”。
“嚴格意義上説,中侖建設沒有破産。但一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受打擊的不止是公司的聲譽,更重要的是,那些中小債權人的資金如何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俊鋒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説,“這時候,或許要集企業和政府的合力,共同解決這件事。”
但中侖建設民間借貸事件再次給人們提了個醒,民間借貸糾紛遠未到徹底終結之時。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此前多次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説,民間借貸還是要走在“陽光下”,從根本上説,還是要進一步推進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讓金融資源配置由真正的市場來決定”。
周德文還建議,要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一方面,逐步擴大銀行業存貸利率的浮動範圍,放寬自由定價許可權,使資金價格能真實反映市場供求;另一方面,要結合利率市場化的要求和民間借貸的風險,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率區間”。
非法吸儲?
對於東陽人來説,從事該市支柱産業建築業的中侖建設也許不是一個陌生的名字。東陽新聞網今年2月6日曾稱,中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3年完成建安産值(即建築安裝工程生産價值)17.2億元,創利稅4000多萬元,公司董事長嚴成效榮獲全國優秀施工企業家等榮譽。
事實上,嚴成效本人還是東陽市的政協委員。東陽當地媒體2月22日這樣報道他履職政協委員的敬業:“今年我撰寫的提案內容關注的是治水和霧霾,相信這也會成為今年‘兩會’的熱門話題。”文章還稱,去年,嚴成效就曾和工商聯界委員一起,“進行了一個多月的走訪調查、市場摸底,最後撰寫成提案《整合市場資源、強化行政服務》”。
或許,年初的時候,誰也不會想到,中侖建設“會出事”。瀏覽東陽當地的論壇可以發現,早在今年8月,就有傳聞説該公司“倒閉了”,但隨後,又有人反駁“沒有倒閉”,是“被人接盤了”。
媒體日前的報道稱,中侖建設“資金鏈斷裂,瀕臨倒閉”,其法定代表人嚴成效“已被當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逮捕”。報道還稱:“加上資金關聯企業飛耀集團,民間融資規模共計超10億元,涉及3000多名債權人。”
對此,《國際金融報》記者進行了多方調查,均未得到官方回復。然後,查詢東陽市的公開資訊,也幾乎沒有披露過企業倒閉或嚴成效涉嫌非法吸儲的有關內容。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零星的資訊,還是能顯示出中侖建設面臨的債務糾紛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訊。有統計稱,今年10月10日起,針對中侖建設和擔保人飛耀集團的訴訟共有12起,除了個人以借貸糾紛起訴外,還包括企業借款。
臨安市人民法院編號為(2014)杭臨商初字第1545號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良為與被告嚴成效、浙江耀天貿易有限公司、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飛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這份民事裁決書稱,“2014年8月27日,東陽市公安局作出東公經立字(2014)26號立案決定書,決定對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按中國《刑法》第176條所規定的解釋,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東陽富姐”吳英就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經過多番討論,浙江省高院今年當庭宣讀了書面審理後的判決:由死緩改為無期徒刑。
“做建築業實際上不容易,要看房地産行業的臉色吃飯,而且資金永遠都會很緊張。”在江蘇多地從事建築業生意的吳先生11月19日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解釋,“今年,三四線城市的房地産市場不景氣,資金回籠困難,進而,包括建築商、材料商在內的企業資金回籠也陷入困境。我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因此,能理解嚴成效為什麼會吸收民間存儲。”
“結合事件的社會影響、具體數額,量刑會有不同。但如果存在主觀行為,即明知道還不起貸款,還向當事人借款,那麼,量刑上可能會更重。”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馬林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如何償債
目前來看,更重要的是怎麼挽回債權人的損失。
“一般而言,假如確定讓企業破産,那麼,企業拍賣等獲得的資産,將最大程度地償還給債權人。如果有其他企業肯接盤,那麼,接盤者將相應承擔債務,當然,也有權決定如何處置被接盤者的資産。”浙江一家中小銀行的信貸部經理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銀行是最大的債權方,他們也將有相應的權力處置資産。”
有消息稱,今年8月中侖建設出現民間借貸擠兌後,因與中侖建設有頻繁資金往來,“當地政府部門找到張躍飛,要求其接盤中侖建設的資産、債務”。
張躍飛是飛耀集團的負責人,也是上市公司積成電子的大股東。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編號為(2014)東商初字第3398號的民事裁定書顯示了張躍飛和嚴成效的關係:“原告李曉萍起訴稱,被告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並簽訂借款擔保協議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借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並由被告飛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嚴成效提供擔保。”上述裁定書稱,“嗣後,三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並支付利息;被告飛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嚴成效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也就是説,飛耀集團是中侖建設借款的擔保人。”吳先生説,這種形式很常見,“一般來説,民間資金借貸都會找擔保人,尤其是信用好的擔保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29日,有網友在百度貼吧的東陽吧裏稱,東陽市副市長李寶春和張躍飛在東陽市政府西樓出面接待了中侖公司一些投資人,“張躍飛鞠躬為中侖公司資金問題表示道歉,中侖建設的資金問題由飛耀控股公司全面負責”。
這位網友稱,李寶春發言的大概意思是,“市政府會成立專門的工作組,監督飛耀控股做好處置,中侖公司要馬上恢復正常上班,開始做好債務登記,中侖公司要進行資産審計,還要推選債權人代表作為監督員,吸收大家意見和反映問題”。
近日,消息再次確認,“9月中旬,部分債權人代表、飛耀集團及東陽市政府相關人員召開‘債務處置協調會’,張躍飛表示將全面接管,承擔中侖建設資産、債務,並把資産充實到中侖建設,來化解危機。隨後,飛耀集團派員入駐中侖建設。”
那麼,飛耀集團接盤後如何償還債務?
對此,媒體報道稱,與會的債權人代表透露,“償債方式包括實物抵押、債轉股、現金支付,債權人方要求飛耀集團在年底前以現金形式支付債務的30%。但張躍飛表示有難度,沒有答應,償還方案還將擇日再談”。
上述報道還援引東陽市政府人士的話稱,審計部門正在審計中侖建設的資産、負債和資金往來情況,預計12月完成,“因為不少借條的金額包含了高額利息,每筆都要結合賬目仔細甄別,很大程度上延緩了進度”。
“債務處理是沒這麼簡單,大家都懂一個道理:借出去容易,再要回來,就難了。”上述銀行信貸部經理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説,“我手上有過一個案子,處理了近5年時間後,債權人的資金都尚未完全到位。”
即使是官方人士,也會對債務處理産生無奈。因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這個限度的,從原則上説,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吳俊鋒説。
上述《意見》也只是強調:“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産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如何防範
在江蘇經營著一家小貸公司的李先生11月20日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感慨,“我常看各種新聞,但還是會發現,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屢見不鮮。也許,浙江東陽的事件並不是個案。”
事實上,就在11月19日,新華社報道稱,山西晉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民警在走訪中發現,有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查,2011年11月,犯罪嫌疑人栗某受王某委託,在河南新鄉市成立一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負責為王某在河北省經營的珍珠岩礦籌集資金。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間,栗某夥同他人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前提下,以月利息3%的返利為誘餌,非法吸收河南新鄉、焦作、山西晉城等地500余人約1.2億元。”新華社報道。
早在今年6月,《國際金融報》記者亦報道了浙江杭州余杭區中都集團董事長楊定國失聯、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消息。
“誰會不借高利貸?就我所了解的範圍,當出現資金緊張時,一些企業往往會不顧成本地去向地下錢莊或者高利貸借錢,給自己找的藉口就是‘過了這關,資金就能全部到位’。但殊不知,預想的事情有時候根本不會這麼完美地達成,甚至最終借新的高利貸來還舊賬,陷入惡性迴圈。”從事電氣設備生意的黃先生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説,“因而,就産生了一單又一單的債務糾紛。”
不止如此,通過搜索軟體隨機搜索,在民間資本發達的內蒙古鄂爾多斯、陜西神木、浙江溫州等多個城市,均出現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件。周德文此前對《國際金融報》提出的反問言猶在耳:“很多案件歸根結底都是民間借貸案件,那麼,我的反問是,既然超過4倍存款利率的借款不合法,那麼,為什麼當初不去制止?為什麼要等事後來解決,要等全社會關注之後,才進行維穩?”
“因此,這些事其實都可以預防。”在周德文看來,“最重要的是,有關部門要避免出現事先不作為的情況。同時,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的地位,甚至是形成一部專門的法律。”
近日,周德文再次撰文建議,要正確處置各種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危機雖然産生很多不良影響,但不能因噎廢食,而要重視引導和規範。既要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又要抑制不當行為”。
“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須準確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對以民間借貸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者,給予依法制裁。對個別不守信用,有償還能力而故意逃債者,採取強制措施令其按時償還。”周德文指出。
“如果要從根本上消除民間借貸危機,必須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周德文稱,要鼓勵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金融投資,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體系,“可以進一步降低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門檻,逐步允許優秀民營企業控股發起設立小型民營銀行,放寬對最大股東的佔股比例限制。”另外,要開發地方性金融市場,“組建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農村合作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