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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現新動向 重慶五中院呼籲立法規制

  • 發佈時間:2014-08-02 20:0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重慶8月2日電 (徐偉 李豪 劉賢)近年來飛速發展的民間借貸頻現糾紛。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日發佈消息稱,該院上半年審理182起此類糾紛案件,涉案金額近8億元。該院呼籲立法規制民間借貸從糾紛從消費型向融資型借貸轉化、非民間借貸關係常套用“借條”結算等新趨勢。

  找銀行貸款,額度少,審批慢;把錢存在銀行,收益低,跑不過通脹。於是,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近年來飛速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在融資領域特別是服務小微企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4年上半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182件,較2013年同期增長45.6%,佔2013年全年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近80%,較2012年上半年增長71%以上。涉案標的額達78074.58萬元,超過2012、2013兩年同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標的的總和。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石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經過調研分析,民間借貸糾紛除了以往文書送達難、當事人缺席率高、合同不規範、調撤率低等特點外,出現消費型向融資型借貸轉化、非民間借貸關係常套用“借條”結算等新趨勢。

  消費型借貸轉向融資型借貸

  從備受關注的“吳英”案,到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跑路潮”,民間借貸乃至民間金融問題凸顯。

  記者獲悉,2014年上半年民間借貸起訴標的1000萬元以上的有25件,佔民間借貸一審案件的37.31%;幾十萬上百萬元的借貸金額的糾紛更是屢見不鮮,並且90%以上的借貸資金用於企業或項目的生産經營。民間借貸已經漸漸偏離了民間自助的“消費型”借貸的本意,而悄然轉變成民間資本融資的重要渠道。

  “這就要求法院對此類案件在證據要求、履行方式、裁判思路等方面及時作出調整。”石磊説。

  套用“借條”結算達到資金來往目的

  記者了解到,民間借貸糾紛的部分案件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名義,通過出具借條的方式來達到其他資金往來的目的。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當事人抗辯為中止戀愛、同居等關係支付“分手費”、受人請托形成的債務、因內部承包工程向發包公司出具的為擔保外欠材料款的借條,佔民間借貸案件的10%以上。

  陳某某之夫陳某與楊某某係師生關係。楊某某于1995年8月10日與陳權簽訂了《關於集資開辦“某某煤礦”的協議》。合同約定:陳某、陳某某夫妻投借給楊某某4萬餘元。考慮到辦礦的風險,若挖不到煤,楊某某所借之款將無力償還,辦礦之前陳某某夫婦承擔了風險,應分享開礦成功的利益,並對具體分配方式進行了約定。

  2009年11月23日,陳某某以楊某某未按協議提成、分紅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對於重慶市某煤礦具有合夥關係。

  庭審中,陳某某出示了1998年1月25日楊某某出具的借條複印件一份,欲證明雙方係合夥關係,並當庭陳述此借條不是借款而是分紅,是1996年11月7日至1998年1月24日期間的本金和利息的結算單。該主張得到一、二審判決的支援。

  判決生效後,楊某某也對其進行了補償。而後,陳某某又以楊某某于1998年1月25日出具的借條作為民間借貸糾紛的依據訴至法院,要求楊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為,綜合爭議借條的記載形式和內容以及雙方對該借條的認識、處理分析,應當認為爭議借條反映的實為合夥關係。鋻於爭議借條已納入雙方的合夥關係,而合夥糾紛已經處理,陳某某以爭議借條再主張借款債權缺乏事實依據,其請求不應支援,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借條因其內容直觀明瞭,可以大大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因此除在民間借貸關係中應用之外,還常常用作其他法律關係結算的證據。除上述合夥分紅的結算外,“借條”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如“分手費”、“賭債”等。

  石磊告訴記者,法院在處理名為借貸、實為其他法律關係的案件中,借款人對借據有異議並證明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的,法院將對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而非簡單以民間借貸認定。

  “此類案件在審理中被告經常以受脅迫、欺詐或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償還等理由抗辯借條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給法院查明真實的案件情況造成諸多困難,結果往往因被告無法充分舉證而不能得到支援,甚至造成纏訴纏訪等信訪問題。”石磊分析。

  虛假訴訟增多

  “借條”作為民間借貸糾紛中最直接、證明力較強的證據同時,又是極易於偽造、變造的一種形式,並且實際生活中民間借貸活動本身的隨意性、多發性、非規範性又給虛假訴訟提供了可能。

  此類情況一般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存在,對履行行為也無充分證據,數百上千萬元的借款均通過現金形式交付,甚至還存在出借本金係外貸而來、鉅額借款卻也未約定利息等非正常情形。

  石磊舉例説,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不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等主張毫無異議,而且對鉅額借款現金形式支付並且證人證言與待證內容不符、外借資金全部係拆借而來、鉅額融資借款未約定利息等與通常的民間借貸不相符的情形也不予反駁。

  該案經合議庭謹慎審理,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本案中當事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對於這類案件,法官戲稱為“和氣訴訟巧打默契牌”,不排除部分刑事罪犯為逃避刑事責任中罰金刑的執行、涉眾多民事糾紛為轉移財産而故意製造出虛假訴訟,企圖通過法院的民事判決,利用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來對抗刑事處罰。

  石磊告訴記者,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查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證據確鑿充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但這並不表明只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借款事實,法院就會依照借款人的主張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構成、合同履行行為等進行綜合認定判斷。故意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被處以罰款、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民刑交叉難題

  一些案件與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在非金融機構主體、從事融通資金、給予利益回報等方面都存在極大的相似性,很難清晰判斷其是否超過了合法的民間借貸範疇。

  例如,重慶市某信用擔保公司從2008年起,以收取擔保基金的名義以月息3%的高利率在社會上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期滿後未歸還本息,引發多起訴訟。現債權人以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申請對該公司破産清算。

  石磊介紹,此類案件標的巨大、受害人眾多、證據線索繁雜,一旦處理不當,極易擾亂金融秩序和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在司法實務中應在“先刑後民”原則的適用、借款合同的效力、標的金額及利息標準等方面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審慎處理,規範適當。

  “治理民間借貸中的亂象,有賴於國家金融管制的放開和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石磊認為,現階段,既要認識到民間借貸是融資市場重要和必要的補充,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有效保護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益,又要對民間借貸自身存在的自發性、不規範性、不易監控等特點加以監管抑制。

  石磊強調,更為重要的是從制度層面加以規制:從立法層面完善對民間借貸法律規制,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的正常、有序流動,正確認識和界定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並修改和廢止與市場規律不相符合的規定,完善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制,合理界定合法借貸與非法融資的界限,對合法借貸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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