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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全面改革方案出爐 7月份起試點水資源稅

  • 發佈時間:2016-05-11 02:30:2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倪銘婭  責任編輯:張少雷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0日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已實施從價計徵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0年起,我國先後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實行了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試點。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産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並軌,統一規範了資源稅徵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調控經濟的作用,為下一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在收入分配體制及經費保障方面,《通知》明確,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産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河北省在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該省;資源稅改革實施後,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統籌安排和保障。

  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

  根據《通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考慮到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徵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二是全面推開從價計徵方式。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徵,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産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滷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但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徵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産品,按照從價計徵為主、從量計徵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徵方式。

  三是全面清理涉及礦産資源的收費基金。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産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準。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産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並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産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後實施。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財政部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産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産品的稅率幅度。

  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並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此外,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對共伴生礦仍維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況外,對共伴生礦暫不徵收資源稅。

  五是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此次改革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採出的礦産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徵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産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河北試點徵收水資源稅

  關於為何選擇在河北省先行試點徵收水資源稅,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河北省每人平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準的1/7,地下水超採總量及超採面積均佔全國1/3,是超採最為嚴重的地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2014年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在河北省開展了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採取了調整種植結構、加強水利建設、推進農業綜合水價改革等多項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徵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並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採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河北省的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徵,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準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準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産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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