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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有望元旦施行 社會撫養費存廢未定

  • 發佈時間:2015-12-22 08:21:15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12月2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稱草案)。

  草案共八項內容,提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禁止買賣生殖細胞、胚胎和代孕等內容。如草案通過審議,新法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司負責人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須依法啟動實施,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實施之時。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根據草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將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教授湛中樂看來,“全面二孩”是人口政策的進步。為了更好地推行新政策,還應為公眾提供更多便利的生育服務措施,“因為人不僅是消耗資源,還會創造更多的財富,把人口簡單當作負擔的觀念應當改變。”

  草案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時,強調要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這一規定在此次修改過程中並沒有變化。

  “我們是人口資源大國,應該通過人口教育投入、人口科技投入,提高全民的素質,使人力資源大國變成人力資源強國。”湛中樂説,“計劃生育也應從指令性政策轉向指導性政策,更多地由家庭來承擔計劃生育。”

  “搶生”案件的撫養費徵收要看具體情況

  儘管新法落地在即,仍有一些問題懸置待決,比如社會撫養費的存廢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一票否決制、開除公職等相關行政處罰的問題。近來,許多地方法院因此陷於尷尬的審案境地。

  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説明時指出,對存在分歧、暫時形不成共識的問題以及適合在配套法規中解決的問題,暫不修改。

  在湛中樂看來,這不是簡單的“收”或“不收”的問題,“因為涉及到的現實情況非常複雜,有些是在獨生子女政策期間的‘超生’,有些是五中全會政策公佈以後懷孕,因此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審理,如果是在嚴格的獨生子女政策期間的‘超生’,就應該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處理。”

  禁止代孕上升為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圍繞實施全面二孩政策進行的法律修正,還專門引入了“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的規定。

  “全面二孩可能會刺激潛在的生育需求,但有些人可能因為年齡、身體狀況失去了生育能力,如果他特別想要生育,那麼可能就會想些別的辦法,所以不排除全面兩孩可能會刺激代孕需求。”湛中樂向記者解釋。

  “代孕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倫理、社會問題,比如代孕過程中的事故怎麼解決。這裡的規範是為了防範潛在的糾紛、爭議。這是很嚴肅的事,規範有其道理。”他説。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説,“我國的倫理學研究還不發達,並在決策中缺少道德倫理委員會,這導致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可能缺少充分論證和支援”。

  朱巍認為,如果沒有倫理方面的充分論證,立法在禁止買賣受精卵、胚胎,禁止代孕等規定之外,還可以引申出諸多相關問題,比如是否應該禁止同性婚姻,和是否應該禁止同性伴侶領養兒童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介紹,國外大多數國家同樣禁止代孕,但他認為應該區分不同情況。

  2014年,無錫市中級法院宣判了國內首例人體冷凍胚胎權屬案,在這起案件中,一對獨生子女夫妻在車禍中去世,為延續兩家的血脈,男方父母以女方父母為被告,以南京市鼓樓醫院為第三人,提起人的冷凍胚胎繼承之訴,主張第三人將冷凍胚胎的處置權交付給原、被告雙方繼承。

  “如果法律禁止代孕,那意味著這兩個失獨家庭將‘無後’,在倫理上很難讓他們接受”,楊立新説。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內關於禁止代孕的法律法規只有原衛生部頒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但楊立新介紹,就在上述無錫市中級法院的判決中,法院認為這部《辦法》只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南京市鼓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而草案一旦通過,意味著關於禁止代孕的規定從部門規章上升到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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