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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隔13年“大修” 6大看點

  • 發佈時間:2015-11-22 08:4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時隔13年,修訂呼聲日益高漲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終於迎來再次“大修”(該條例1999年頒布實施,2002年經歷過一次修訂)。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住建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

  羊城晚報記者發現,《修訂稿》從繳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風險防範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條款修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進行明確規定,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看點1

  拓寬繳存職工範圍

  原條例規定的繳存主體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修訂稿》則增加了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與繳存。

  看點2

  劃繳存比例上下限

  《修訂稿》規定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記者查詢發現,2002修訂版的《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設定了5%的最低繳存比例,並未對繳存基數做出上下限規定。而2005年住建部曾下發一個指導意見,明確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但也留下“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口子。同年12月,廣東結合實際情況明確,繳存基數上限為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繳存比例為5%-20%,此後廣州公積金管理中心一直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如嚴格按照《修訂稿》中的繳存上限和比例執行,則部分高收入人群或受影響。

  看點3

  提取條件有增有減

  《修訂稿》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公積金;發生上述支出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時,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公積金。

  對比舊條例,《修訂稿》減少了“翻修”可提公積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業費可提公積金。

  記者了解到,廣州已實現租房提取公積金並對提取手續作出了簡化,發生上述開支時可提取配偶公積金。

  看點4

  促進資金保值增值

  《修訂稿》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還可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産品。

  在增強資金流動性上,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公積金中心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或通過貼息等方式融資(如廣州已在實行的公積金貼息貸款)。

  看點5

  增值收益回歸本源

  《修訂稿》刪除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定,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後,要全部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來,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來建廉租房這一做法越來越受到詬病,不少業界和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此行為侵佔職工權益,上述條款的刪除將使公積金的使用回歸本源。

  看點6

  騙提騙貸要被追責

  《修訂稿》規定,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比如,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公積金或獲得公積金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並取消繳存職工5年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修訂稿》縮短了提取和貸款的審批時限,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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